中新網7月14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為更好地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近日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等10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了《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范圍及標準、申請流程、補貼資金審核、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體規(guī)定。
《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09]44號)精神,更好的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按本辦法要求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
“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老舊汽車、“黃標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中宣部、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huán)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并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開展有關工作。
商務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新車銷售的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補貼資金的籌集、分配、落實和監(jiān)管。
公安部負責指導、監(jiān)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新車注冊登記,辦理報廢機動車注銷登記并出具《機動車注銷證明》。
環(huán)境保護部負責“黃標車”的認定和查驗,并對報廢機動車拆解處理實施環(huán)境監(jiān)管。
中宣部、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公安、環(huán)保等部門負責汽車以舊換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補貼范圍: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并換購新車的(報廢汽車的車主名稱與換購新車車主名稱應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
(四)與《汽車報廢標準規(guī)定使用年限表》(詳見附1)中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黃標車”可登錄“機動車環(huán)保網”查詢,網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別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注銷日期。
第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只能選擇申請一種補貼:
(一)既符合第六條第四項、又符合第六條第一至第三項規(guī)定條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又符合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范圍及補貼標準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guī)定條件的。
第八條 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二)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5.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6.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3000元;
7.報廢轎車、重型載貨車、大型載客車、專項作業(y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qū)“黃標車”車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調整“黃標車”補貼標準,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向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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