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輛過戶后沒有向保險公司告知車輛轉移情況,保險公司拒絕對后來的事故進行賠付,車主張先生因此訴至法院。記者近日獲悉,北京豐臺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保險公司需賠付張先生汽車修理款6萬余元。
張先生訴稱,2008年10月,他花錢為孫先生的一輛別克車投保,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是他。同年11月,他將該車買下,并變更了汽車號牌、辦理了汽車轉移登記。
2009年4月7日,張先生駕車撞上路邊護欄將車撞壞,但保險公司對此拒絕賠付,理由是他未依約履行通知義務和辦理變更手續(xù)。張先生隨后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汽車修理費60306元。
開庭時,保險公司稱,他們與張先生簽訂的保險單中有重要提示,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手續(xù)。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的轉讓情況作出評估并認可前,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保險人不負有賠償責任。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始終是張先生,車輛的使用人也始終是張先生,這些保險公司是明知的。保險車輛的所有權人發(fā)生變化后,張先生是否申請批改,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及風險均不產生任何影響。保險公司應如數(shù)賠付張先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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