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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評論:酒駕逃逸 罰得太輕?
2010年06月10日 16:08 來源:北京晚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查酒駕交警接連被逃避檢查的司機撞傷,一位被撞飛的交警現(xiàn)在還沒脫離危險;正常等候紅燈的一家被酒后開車的司機撞成兩死一重傷……最近一段時間,本市因為酒駕而引發(fā)了幾起備受關注的惡性交通事件,事件都發(fā)生在對酒駕執(zhí)行更嚴格處罰標準的4月1日之后,于是,有人認為是更嚴格的處罰刺激了司機頻頻逃逸,有人認為是罰得還不夠重……

  “現(xiàn)在不是對酒駕罰得重,而是對逃逸罰得太輕”

  新規(guī)實行之后, 4月9日,西城交警王橫被逃逸的奧迪車撞折了左腿;5月15日2點,海淀交警袁聰被一輛面包車內的幾名醉酒人員毆打;6月8日1時30分,宣武交警何宇被酒后駕車試圖逃避檢查的司機撞飛,至今未脫離危險……酒駕司機頻頻闖卡、公然撞擊交警事件頻頻發(fā)生,很多人不由得提出質疑:重罰是不是刺激了司機的這些行為?為了其他行人、司機和交警的安全,避免酒駕是不是不宜重罰呢——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

  我反對這個觀點,這么認識是錯誤的!出現(xiàn)這些問題,不是對于酒駕查得嚴了、處罰得嚴了的問題,而是對逃逸的處罰過輕了,尤其是在舉證責任的歸屬上有問題。

  目前司機究竟是否是酒駕,是由控方也就是交管部門承擔舉證責任的,由此,造成了很多司機在夜查現(xiàn)場逃逸的情況,因為只要他不被現(xiàn)場查到,交警沒有獲得他的血液酒精濃度數(shù)字,就不能證明他屬于酒駕。我認為,在立法上應該做一個調整,把這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就是一旦你逃逸了,就自動推定你是酒駕,除非你能找出證據(jù)證明你自己不屬于酒后駕車。也就是說加重對逃逸的處罰,在要求他承擔逃逸的責任同時,推定他違反了他為之逃逸的檢查事項,然后“兩罪并罰”。這樣,司機在檢查現(xiàn)場逃逸的情況就會大幅度減少,也會保護現(xiàn)場執(zhí)法的交警和其他不確定人。

  黃海波(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協(xié)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我也不認同這個說法,國外對酒駕的立法和執(zhí)法都更嚴格,你不能把現(xiàn)在出現(xiàn)的問題歸咎于法律規(guī)定的嚴格、執(zhí)法嚴格上。恰恰相反,嚴格執(zhí)法更能保護司機的安全,執(zhí)法力度增加本來就是為了杜絕、減少酒駕的發(fā)生,是為了保護司機和不確定人的安全。在執(zhí)法過程中,當然會碰到一些問題,但是這樣的問題,應該可以引導解決,比如設置錐筒的路段盡量長一些,盡量選取窄一點的路段設卡,讓車速不能馬上提起來,給夜查的一線民警和保安增加防護設備等,盡量避免傷亡發(fā)生,但是絕對不能因噎廢食!

  “現(xiàn)在酒駕只能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是刑事處罰”

  與3月份相比,4月份被查獲的酒后駕車數(shù)量減少6.5%,醉酒駕車人數(shù)減少5%。而從4月1日至5月上旬,本市因醉酒駕車被拘留人數(shù)為571人,比去年同期減少110人,與公眾對新標準執(zhí)法的期待相比,酒駕下降的比例顯得不夠理想——

  洪道德:我首先得強調一個觀點,之前很多媒體在宣傳4月1日查酒駕更嚴格的時候都說是法律規(guī)定更嚴格了,實際上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改變,只是政策上有調整,即行政單位加強了執(zhí)法力度,而并不是立法上有改變。查到酒駕具體扣幾分,是執(zhí)法力度的問題,公安機關有權調整,但查處酒駕還是只能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是進行刑事處罰,這就是立法上并沒有改變。

  另外,雖然統(tǒng)計數(shù)字上沒有太多改變,但也并不意味著新規(guī)就沒有取得良好效果,有人會頂風違法,這是難以避免的,但是比同期出現(xiàn)了下降,就說明更多的人接受了酒后不得駕車這個基本的法律要求,只要在普遍接受這個層面上有所擴大,新規(guī)就是有成效的,而且減少酒后駕車也不是一個一勞永逸的事情。

  黃海波:我們之前對酒駕的處罰規(guī)定包括執(zhí)法力度上都比較寬松,由此,長時間以來,很多司機養(yǎng)成了酒后駕車的習慣,而且社會對酒駕的容忍度也相對比較高,因此,寄希望于馬上糾正這種錯誤的觀念是不可能的。只要越來越多的人尤其是司機能夠接受酒后絕對不能駕車這種觀念就是好的,就是在向好的方向發(fā)展。

  “增加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可以補上斷檔”

  酒駕開車將一家三口撞得二死一傷,網(wǎng)友對這位司機齊聲喊“殺”,而法律上卻并無這樣嚴格的規(guī)定。4月28日,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研究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這一提議在網(wǎng)友和專家中都激起了討論的熱潮——

  洪道德:現(xiàn)在立法上,對酒后駕車行為,既不夠嚴密也不夠嚴厲。

  從不夠嚴密角度上講,對酒后駕車這種行為,確實是只看后果定罪,如果沒有后果就不做刑事處理,也就是說酒后駕車這個行為只有行政處罰,而沒有納入刑事處罰范疇,也就是說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之間存在斷檔。而增加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就可以把這斷檔補上,把處罰銜接起來。當然,也不是說所有的酒后駕車都會被定罪,法律肯定也會有細則規(guī)定。

  從不夠嚴厲角度上講,就是在行政處罰上,規(guī)定得也不夠嚴厲,F(xiàn)在的行政處罰只有一類,就是行政拘留,其實還可以增加終身禁駕的規(guī)定,F(xiàn)在關于終身禁駕的處罰很多都是依附于刑事處罰的,而其實應該利用好終身禁駕這個行政處罰,這樣就能真正警示那些可能在人數(shù)上更多的、“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司機,讓他們培養(yǎng)更好的駕駛習慣,也會減少惡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黃海波:對酒駕、逃逸等情況確實應該在處罰上加大力度,至于究竟是以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論處或是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等,這是立法技巧上的事情,只要能夠達到立法目的,做到杜絕酒駕和逃逸就可以了。

  另外,我認為對于交通肇事罪還是應該以“后果”來定罪。因為立法本身的目的就是為了預防犯罪、預防或者盡量避免更嚴重的后果發(fā)生或惡化。是否主觀心態(tài)、行為的惡劣程度、后果的嚴重程度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標準,立法上如果不考慮對犯罪行為造成不同后果進行區(qū)別對待,那也不符合罪刑相當?shù)脑瓌t。如果只是以“行為”來定罪,會產生肇事司機在發(fā)現(xiàn)有人死亡后放任事件惡化的情況,這就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了。

  [正論]

  執(zhí)法不能拉松緊帶

  我覺得這都是個案,可以按照具體事件來處理,不必非要去探究有什么普遍意義。這里面我就強調兩點:

  第一就是執(zhí)法上要保證一視同仁,不能拉松緊帶。我們都知道,一夜查,肯定會有那些有權有錢的人“打電話”,這就是內部腐敗了,把這種事情杜絕了,我想酒駕的人數(shù)肯定會下降的;

  另外就是在處罰方式上,希望有關方面考慮以做義工的方式來取代罰款,現(xiàn)在有些有錢人(包括那個開英菲尼迪撞人的),他們不怕罰款。不是有個笑話嘛,隨地吐痰罰款5元,有人吐了口痰,被要求交罰款,他就拿出10元然后說“不用找了”,接著又吐了一口,囂張得很。你說那些富二代,你讓他交罰款,他交的都是老子的錢,自己根本不在乎;還有的沒錢的,你罰他也沒用,他交不上來。所以,罰款并不是一個好的處罰方式,還容易給人造成“花錢就能擺平”的不好影響。但你罰他去做義工,一來是讓他必須本人親自去,二來也必須付出時間和體力,這才會真正處罰到他本人,肯定會讓他從中加深認識,其處罰效果肯定比單純的罰款好得多。周孝正(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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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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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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