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昨日《法制日報》報道,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有關部門已經啟動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參與修正草案起草的人士透露,惡意欠薪罪和危險駕駛罪或單獨設立,其中,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鎮(zhèn)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逐一囊括。
或將增設“危險駕駛罪”,顯然是對醉駕問題的直接回應。發(fā)生在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等,至今令人記憶猶新。這類惡性醉駕案件,不僅激怒人心,一度成為社會熱點議題,而且也直接促成全國各地醉駕整治專項活動的開展。另據(jù)報道,“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國部署開展嚴厲整治酒后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專項行動。3個月,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違法行為2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3.2萬起!边@些數(shù)字也足以說明,醉駕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隨著醉駕問題逐漸引起社會重視,法律的困境同時也跟著暴露出來。自從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后,人們看到了醉駕行為被嚴懲的可能,但是,輿論卻因此產生了爭議,爭議的焦點是:在醉駕案件中,“交通肇事”與“危害公共安全”兩個罪名之間,該如何選擇,如何區(qū)分。如果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與權威性不再,即便醉駕都得到了嚴懲,那也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
在今年3月,最高院出臺了司法解釋,回應了這一爭議,也結束了這一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中,最高院實際上重新區(qū)分了兩種醉駕行為,一種是造成重大傷亡的,尤其是肇事后有繼續(xù)沖撞行為的,說明行為人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持放任態(tài)度,屬間接故意,統(tǒng)一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種則是一般情況的醉駕,無重大傷亡事故的,則仍由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制。
統(tǒng)一法律適用,結束了爭議,但醉駕的法律困境并未因此解決。一般情況的醉駕,目前為止,仍然由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制,懲罰一般也只是行政拘留、罰款、吊銷駕照等等。由于違法成本太低,法律的約束力也無從談起。事實上,基于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制的肇事行為,一般都屬于過失,而醉駕不同,無論是否產生重大傷亡事故,事前都應該意識到醉駕存在潛在的社會威脅,醉駕行為本身已經是一種放任。正因如此,有學者建議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醉駕從普通的駕駛行為區(qū)隔開來,單獨納入刑法范疇。
當然,“危險駕駛罪”并非一些學者的獨創(chuàng)意見,譬如在日本,刑法已經設有同樣的罪名。深究背后的立法意圖,其實隱含著如下邏輯:如果意識到危害的存在,卻仍然不去避免,這是對他人人身安全的極度不尊,針對這類行為,有必要考慮從刑法上作出調整,加大違法成本。(肖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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