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晚報》記者與佘祥林的代理律師張成茂聯(lián)系后得知,4月2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對佘祥林的無罪一審判決將生效,屆時佘祥林將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近幾日,有媒體報道稱申請賠償數(shù)額為22萬元,還有的報道說是1000萬,張成茂說,這些數(shù)字都不準確,因為到目前為止,他和佘祥林仍未確定索賠額究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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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荊門市中院的一位負責人稱,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審,佘祥林被羈押了3995天,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人初步估算佘的賠償金將在22萬元左右。
張成茂說,按中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資計算!弊罡呷嗣駲z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公布了最新的刑事賠償標準,即以日均工資63.83元計算。據(jù)此,佘祥林在11年牢獄之災之后可能得到約25.6萬元賠償金。但張成茂又告訴記者,這一數(shù)額僅僅是誤工補助而已。
他的這一說法在《國家賠償法》中有法律依據(jù)!秶屹r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十七條又規(guī)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因此,從佘祥林的具體情況來看,除了應得到人身自由被錯誤限制的賠償外,還應得到其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但是,其身體傷害的賠償將受限于其身體受到傷害的程度。
此外,11年的冤案給佘祥林帶來的傷害是無法用金錢來計算的,張成茂表示將把精神賠償納入索賠范圍之內(nèi)。但目前《國家賠償法》中并無精神賠償方面的規(guī)定,最高法院副院長萬鄂湘說,至于精神賠償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他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或者是有關其他方面的賠償提出的要求給予合理或者是公正的判決。
誰是賠償義務機關?
造成佘祥林11年冤案的,有公安違法辦案,有檢察院監(jiān)督審查不嚴,有法院錯誤判決,那么公檢法三家單位誰來為佘祥林進行賠償呢?按《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比如說,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具體到佘祥林一案,他于4月13日被再審改判無罪,那么到23日無罪判決生效后,作出原有罪生效判決的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成為賠償義務機關。據(jù)了解,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和母親楊五香均因上訪被關押,其中佘鎖林被關押41天,楊五香被關押9個月,在交了幾千元被放出后死去。因涉嫌做偽證,聶麥清被關押3個月零6天,佘祥林的大哥被錯誤關押41天,京山縣公安局將成為賠償義務機關。佘祥林母親被錯誤關押9個月,聶麥清被錯誤關押3個月零6天,如果有逮捕手續(xù),那么京山縣檢察院將成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沒有逮捕手續(xù),僅憑拘留手續(xù)就將兩人關押這么長時間,公安機關都已構成違法行為,京山縣公安局除了將成為賠償義務機關外,相關辦案人員應被追究責任。
當然,這筆賠償金也不是法院出,《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因此,地方財政,實際上是納稅人將為司法機關的冤假錯案買單。
賠償程序如何進行
佘祥林要求國家賠償,應該如何著手進行呢?根據(jù)《國家賠償法》,佘祥林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自無罪判決生效之日起為兩年。他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而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他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而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zhí)行。
(稿件來源:《北京晚報》,作者:楊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