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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長:佘祥林蒙冤 有權(quán)提出國家賠償

2005年04月14日 12:18

  中新社北京四月十四日電 (杜燕)今天上午的新聞發(fā)布會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就備受關(guān)注的湖北殺妻冤案說,佘祥林有權(quán)利提出國家賠償?shù)恼埱蟆?/p>

  萬鄂湘說,昨天宣告佘祥林無罪的同時,當?shù)厝嗣穹ㄔ阂呀?jīng)告知佘祥林有這個權(quán)利,可以提出國家賠償?shù)恼埱。至于精神的賠償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他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及其他方面賠償提出的要求給予合理、公正的裁決。

  萬鄂湘說,根據(jù)這一案件,從審判機關(guān)的角度來看,有值得今后總結(jié)和歸納的經(jīng)驗和教訓(xùn)。我們除了懲罰和打擊犯罪、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時,是否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護無辜和維護人權(quán)。我們要用司法的手段來保護人權(quán)、保護無辜,那么就要有一個選擇,出現(xiàn)疑罪的時候我們有什么取舍,是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輕。如果出現(xiàn)疑罪,或者疑罪比較多的情況下,事實有很多疑問的情況下,我們到底是從民意還是從事實?

  萬鄂湘說,審判機關(guān)作為一個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嚴把事實關(guān),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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