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2月22日《檢察日報》報道,中國農行哈爾濱市香坊支行紅旗大街儲蓄所原所長吳德東從2004年始多次聚眾賭博、設賭抽頭。在賭資捉襟見肘后,他利用職務便利,開始從該所挪用某對外貿易公司為本公司出國研究生保管的保證金存款賭博。從2004年6月至10月,他共挪用該公司存款120萬元。
和近段時間不斷爆出的金融機構動不動就涉及“行長”,涉案金額動不動就上億、幾個億甚至更多億的“大案”相比,這起發(fā)生在“儲蓄所”所長身上的“挪用公款”案似乎有點兒“不起眼”。但筆者以為,由這“小小的”120萬元和這“小小的”儲蓄所長我們不難看到這樣一個問題:老百姓將錢存進儲蓄所后,何以“所長”就能輕松“使用”,儼然這些錢存進了所長的個人腰包?
“存進儲蓄所=存進所長腰包”,這個“等式”暴露出某些金融機構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的種種漏洞。正因為有了那些漏洞,才會使得一個小小的儲蓄所長都能視“公眾存款”為“個人錢款”;正因為有漏洞,才會使得所長能夠在數(shù)月時間里公然拿出公眾存款去賭博。能夠拿出存款本已讓人震驚,能夠持續(xù)數(shù)月竟不人所知則更讓人后背發(fā)涼:我們的錢這是存銀行了還是存大街上了?
“存進儲蓄所=存進所長腰包”——這個等式成立后,再出什么樣的“驚天大案”,就都是順理成章的事了。所以,在不斷查辦這些案件的同時,也許更應該去發(fā)現(xiàn)、堵塞“漏洞”,祛除“硬傷”,從制度著手嚴格規(guī)范和完善相關規(guī)定,建立科學的、行之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也只有這樣,“存進儲蓄所=存進所長腰包”這樣的等式才會被徹底打破。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李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