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1日電 經四川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32次會議討論決定,許可檢察機關對省十屆人大代表、原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委書記、現成都市政府副秘書長兼成都市農牧局局長弓繼權實行拘留、逮捕。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四川省檢察院向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報送的《關于提請許可拘留人大代表弓繼權的報告》稱,在1998年至2003年期間,弓繼權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決定將成都市城東發(fā)展東移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國有資產446萬余元私分給個人,其中本人分得25萬元。2002年底,弓繼權與他人共謀,以給省市領導送禮為名從舊城改造指揮部提出115萬元予以貪污,其中本人分得25萬元。弓繼權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省檢察院認為,應對弓繼權依法拘留、逮捕。
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實施辦法》相關規(guī)定,省檢察院向省人大提交了拘留、逮捕弓繼權的報告。9月1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經討論,決定許可檢察機關對弓繼權實行拘留、逮捕。今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就此決定向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報告。
據了解,弓繼權原為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委書記,去年10月20日任成都市農牧局局長。(劉云飛)
□相關法規(guī)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刑事審判,或者實行逮捕以及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關機關應事先書面報告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書面報告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許可。在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可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許可,并由主任會議向下一次常務委員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