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9日電 為了幫助旅行社企業(yè)度過因“非典”造成的生存危機,國家旅游局和財政部研究決定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
國家旅游局、財政部《關于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的通知》說,只經營入境旅游業(yè)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40萬元質量保證金;同時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100萬元質量保證金。
附:關于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局(委)、財政廳(局):
非典型肺炎是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已使我國旅游業(yè)遭受了重創(chuàng)。5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必須正確把握和處理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推動經濟發(fā)展的關系,堅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這件大事,一手抓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不動搖,努力保持經濟的穩(wěn)定發(fā)展,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明確提出要對民航、旅游、餐飲、商貿、出租車等受影響較大的行業(yè),采取減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適當財稅優(yōu)惠政策等措施給予必要的扶持。各級旅游部門和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這次會議精神,在繼續(xù)堅持不懈抓好防控“非典”各項工作的同時,積極研究并采取一些切實有效的措施,維護旅游企業(yè)的穩(wěn)定,扶持其度過難關,并為今后的恢復和發(fā)展創(chuàng)造條件。為了幫助旅行社企業(yè)度過因“非典”造成的生存危機,國家旅游局和財政部研究決定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標準
只經營入境旅游業(yè)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40萬元質量保證金;同時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100萬元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額度及辦法,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本通知要求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報國家旅游局備案。退還后剩余的質量保證金及利息,其管理辦法仍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旅財發(fā)[1995]120號)執(zhí)行。
二、退還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從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對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的退還工作;接受退還保證金的各旅行社應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將本次退還的部分質量保證金如數繳還。
三、妥善解決各級旅游質監(jiān)所的管理費
鑒于多數旅游質監(jiān)所的管理費是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從質量保證金產生的利息中提取的,對因退還部分質量保證金后旅游質監(jiān)所面臨的管理經費不足的問題,各級旅游管理部門商當地財政部門解決,以保證旅游市場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暫時退還部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旅游部門和財政部門為支持旅行社企業(yè)度過因“非典”造成的暫時困難而采取的重大舉措。各地旅游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并嚴格執(zhí)行有關財務制度,把扶持旅游企業(yè)的這件實事精心辦好;旅行社企業(yè)收到退還保證金的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按財政部有關文件處理。
特此通知。
國家旅游局 財政部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