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1日至明年4月10日,北京私家車每周停駛一天。一項涉及數百萬人利益的公共政策,在沒有經過民主程序的情況下,在結束單雙號限行僅一周后就以通告的形式匆匆出臺,令人頗感意外———
“我無意做刁民,但我有權不滿”
“周一到周四,哪天不開車,問題都不大。唯獨周五,閨女學琴,我得開車把琴拉到老師家里去。偏偏我車尾號是0,周五不能動,我們家住得又偏,不好打車。我們娘倆可怎么辦呀?”總惦記這事,剛剛過去的“十一黃金周”,范女士心情很不爽。
9月28日,北京市有關部門發(fā)布的有關交通限行的通告,讓北京眾多有車族陷入苦惱,范女士是其中的一員。
通告說:
“一、從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封存30%公務用車。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的公務用車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法定節(jié)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圍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道路,限行時間為0時至24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guī)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條范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含已辦理長期市區(qū)通行證的外省、區(qū)、市進京機動車)試行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法定節(jié)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圍為五環(huán)路以內道路(含五環(huán)路),限行時間為6時至21時。停駛的機動車減征1個月養(yǎng)路費和車船稅。
三、根據上述第一、二條規(guī)定,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的車輛車牌尾號分為五組,定期輪換停駛日,具體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前公告!
對于停駛公車,人們無不拍手稱快,認為“停得還不夠,最少停一半”。而對于私家車每周停駛一天,卻看法不一。各大網站論壇,“罵聲”壓倒叫好聲。
和范女士為此苦惱不同,也有混不吝的主兒!拔夜芩扌羞是不限行,車該開還得開。警察逮不著,揀個便宜;逮著了,給他錢就是,我倒看看他憑哪條哪款處罰我。”小陳這么說。
也許他說的是氣話。一位網友在博客上這樣寫道:“我無意做刁民,但我有權不滿!
不做刁民公然抗法,這固然值得慶幸。然而,對一個社會來說,讓很多人帶著不滿生活,是不是也是件挺危險的事兒?
怎么不聽證?
之前媒體上有關長期單雙號限行可行性探討,讓市民對于停駛有了一定的思想準備,讓人意外之處在于:一項涉及數百萬人利益的公共政策,竟然在沒有經過民主程序的情況下,在單雙號限行結束僅僅一周之后就匆匆出臺。
新浪網的調查顯示(見圖表),反對限行私家車的聲音占了上風。也許有人會說網上調查不可靠,但如果不否認這樣的調查結果至少代表了一部分民意,那么,在這部分民意未充分表達之前就出臺限行政策,在程序上是否正當?
人們感到最可怕的地方,也正在于此———既然在北京,一紙通告可以每天讓數十萬輛車停駛,其他地方也就沒有什么不可以;既然一紙命令可以讓你一周停駛一天,想讓你一周停駛三天五天,想來也不會是多難的事兒。
之前的探討中,無論贊成還是反對,所有人都在一點上有共識,那就是:最終的決策,必須在充分調研、論證,各方意見得到充分表達之后作出,必須是民主程序的結果。所以,幾乎所有人都認為,如果要限行,充分征求意見之后,一場唇槍舌劍的聽證會是繞不開的程序。
作為現代公共政策的重要程序,聽證對于促進和實現公共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意義重大。在政策選擇中引入了聽證程序不僅可以有效抑制和防止政府自利性,解決政策制定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可以廣納民意,爭取民心,增強政策選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對革新性政策聽證,尤為重要。由于革新性政策會觸動一些人利益,會引起一些人不滿,這種政策的執(zhí)行往往很難一帆風順。為了把這種不滿控制在不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范圍內,必須對政策內容加以周密、全面的考慮,把可能遇到的問題與相應的解決措施都預先考慮到。這時候,舉行專家聽證,可以對政策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舉行利益相關者聽證,可以使政府更多地考慮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從而把政策對民眾的不利影響減低到最低限度,使政策更公平合理。
然而,我們沒有等來這場聽證會,卻等來限行的通告———讓你停你就停,沒得商量。
或許,有人會說:“關于這一話題,之前媒體說了不少。目前的決策,或許已經考慮了各種聲音!边@或許是事實。然而,正如“正義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一樣,包括聽證會在內的民主程序,也需要以讓公眾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偷偷借鑒不算數。
或許,還會有人說:“早一天限行,就早一天道路通暢,早一天看到藍天白云。”高效率的確是政府應該追求的目標,然而,只有建立在正義(包括程序正義)基礎上的高效率,才是有意義的。
是不是還會有人這樣問:“哪部法律規(guī)定這種事必須聽證?”我的確找不到。但政府制定任何一項政策、做任何決策,除了合法,還要合理。有沒有一部法律明文規(guī)定,這種事一定要開聽證會,這并不是問題的關鍵,征求民意也不止聽證會這一條。有關部門越過所有民主程序發(fā)布通告,讓人產生這樣的疑惑:在一項涉及數百萬人利益的決策中,莫非政府并不認為有傾聽民意的必要?
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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