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guī)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公開的主體、主動公開的范圍、依申請公開制度、不予公開的范圍,以及監(jiān)督保障措施等內(nèi)容。 中新社發(fā) 任衛(wèi)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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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經(jīng)過一年多準備期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一部“信息公開條例”,倚靠著國家公共政治不斷走向透明化、民主化的歷史大背景,濃縮著政府自我變革的政治勇氣,承載著全體人民對于“陽光政府”的渴望,并使憲法價值層面上的“知情權”,在中國第一次有了落地生根的制度土壤。
基于這些宏大的意義,“信息公開條例”理應成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然而,彈冠相慶之余,我們還應該思考,為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追求的“陽光政治”的目標,我們還需要付出怎樣的努力。
盡管“信息公開條例”為政府部門量身打造了諸多“陽光法則”,但無論是至今仍真相不明的陜西“虎照”風波,還是新近發(fā)生的阜陽手足口病疫情,都說明僅僅依靠一部法規(guī),還不足以徹底根除“過濾性公開”“縮水型公開”痼疾,完成一場深刻的變革。正所謂有理念的滋養(yǎng),方有實踐的果實,各級政府和官員如何擺脫“暗箱行政”的行為慣性,學會透明化生存、鏡頭下施政,才真正決定了“陽光政治”的成敗。
另一方面,“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后,信息公開成為政府的義務與公民的權利,盡管在“華南虎照”等事件中,全社會追求知情權的集體意識展露,但是與爭取財產(chǎn)權等“傳統(tǒng)權利”的熱情相比,爭取知情權的公民意識還有待提升!瓣柟庹巍钡耐菩校刃枰陨隙碌母母镉職,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覺,需要公民勇敢地踐行保衛(wèi)知情權的法律機制。也只有經(jīng)過這種雙向的努力,才能重構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最終催生一個有限政府和公民本位的現(xiàn)代社會。
而在制度層面,仍需要相關法規(guī)的跟進協(xié)調(diào)!靶畔⒐_條例”僅僅是一部行政法規(guī),如果條例實施與“保密法”等更高層級的法律發(fā)生沖突如何解決?相關的保密法律如果不能以開放的新思維及時修訂,是否會被一些官員利用,成為剝奪公民合法知情權的“法律依據(jù)”?
同時,“信息公開條例”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出現(xiàn),使得其主要適用于行政機關,還無法涵蓋人大、政協(xié)、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構的信息公開,也無法規(guī)制遍布社會基層的村務公開、校務公開等等。顯然,如果信息公開立法能從行政法規(guī)盡快“升格”為法律,將更好地推進整個公共領域的信息透明,更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在某種程度上,“信息公開條例”所定義的“政府信息”,只是狹義的、表層的信息公開,而“陽光政治”所要求的信息公開還需要向更深的層面拓進。比如,政府信息公開不僅需要公開政策文件,也需要公開行政決策過程、公開公眾參與狀況等等;人大立法公開不僅需要公布法律文本,也需要公開立法博弈的過程,公開人大代表的議政發(fā)言等等;審判公開不僅需要公開審判結果,也需要公開庭審記錄、公開合議庭每位法官的獨立意見等等……所有這些目標,都需要一個更具現(xiàn)代民主性、公共政治性的法制平臺。
尤為重要的是,保障知情權是為了激活參與權、監(jiān)督權等更高級民主權利,而要實現(xiàn)這些民主權利的“連續(xù)效應”,立法就不能停步于知情權層面,更應延伸至參與權、監(jiān)督權等層面。因此,我們既需要信息公開法、官員財產(chǎn)申報法一類的“陽光法案”,也需要公眾參與法、反腐敗法等“參與權法案”、“監(jiān)督權法案”,需要構建更具民主性、法律化的選舉機制、監(jiān)督機制等等。正是從這個意義而言,“信息公開條例”能否成為一個歷史性的起點,并因此成就民主政治的光榮與夢想,是令人期待的未來圖景。(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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