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2007年年底,河南省濟源市檢察院李宏民檢察長逐漸變得繁忙,他不但要完成正常的檢察工作,另外,他用了一年多時間籌備的職務犯罪信息庫也在漸漸完善。
去年8月,李宏民在《法制日報》上讀到一篇報道,其中提到美國司法機關有一個性犯罪信息庫,可以非常系統(tǒng)地對性犯罪進行研究預防和遏制。這則信息讓李宏民受到啟發(fā),為了更好地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提高預防工作的針對性和專業(yè)性,濟源市檢察院開始著手建立職務犯罪信息庫。
李宏民請了兩個專家、6名河南省檢察官學院的畢業(yè)生組成了一個8人專項小組,搜集近幾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查辦的3000余起典型職務犯罪案例,深入剖析,總結歸納初步建成了職務信息庫。
截止目前,職務信息庫產(chǎn)生了豐富的成果,濟源市檢察院已經(jīng)做了20多場報告,對官員的警示教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推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十大趨勢
趨勢一 群體效應
最近幾年辦理的高官職務犯罪案件,往往都有“群體效應”———一名高官下馬,帶出一片官員。據(jù)對3000余起職務犯罪案件的統(tǒng)計,涉及官員的串案窩案有552起,占案件總數(shù)的18%,涉案人數(shù)達933余人。
“群體效應”來源于“權力效應”,來源于錢權交易形成的犯罪網(wǎng)絡。如2001年,黑龍江省農(nóng)行原主管信貸工作的副行長丁志國因經(jīng)濟問題被“雙規(guī)”后,牽出曾任牡丹江市副市長馬德的受賄問題,繼而帶出黑龍江省原政協(xié)主席韓桂芝賣官案、原綏化市市長王慎義行賄、受賄案,接著又牽出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等眾多高官,整個綏化市有50多個單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牽涉其中。
這一串案窩案被稱為近年來查處的最大賣官案,不僅犯罪數(shù)額巨大,而且牽涉人數(shù)之多也令人驚嘆。這些官員們往往既大肆受賄,又大肆行賄;既涉足官場,買官賣官,又插手市場,攫取暴利;既為自己謀取利益,又為親友、情人、朋友尋求好處。因而一旦案發(fā),必然“牽一發(fā)而動全身”,“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趨勢二 工程犯罪漸成主流
在一些貪官錢權交易中,插手工程建設和土地批租的最為突出。不僅犯罪人數(shù)多,而且涉案金額大。在3000余起職務犯罪案件中,由于插手工程建設和土地批租而收受賄賂的約占39.2%。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畢玉璽,利用職權,采取直接干預項目招投標工作,為他人承攬工程,從中收受賄賂1004萬元,被判處死緩。
官員涉及工程犯罪,往往形成串案窩案,從工程立項審批、招標投標、大宗采購、檢查驗收、款項撥付等,每個環(huán)節(jié)都容易滋生賄賂犯罪。同時,往往一個行賄人向多人行賄,而一個受賄人又會收受多人的賄賂。
由于工程建設和土地批租市場不規(guī)范,行情上漲,競爭激烈,一些開發(fā)商為得到土地、承攬工程,就千方百計去尋租權力。權力進入市場,就會“點石成金”,破壞市場平等競爭,甚至會為工程質量埋下隱患。
李宏民建議說:“杜絕官員接觸工程犯罪,就要規(guī)范建筑市場和土地批租市場,推行‘陽光工程’;另外要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工程,防止權力進入市場,才是治本之策!
趨勢三 邊腐邊升
據(jù)統(tǒng)計,在3000余起案件里,持續(xù)作案5年以上的占26%,其中作案時間最長的為16年。
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昭耀從1990年至2005年非法收受賄賂共計294次,合計704萬元,構成受賄罪,另有810余萬元財產(chǎn)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依法判處死緩。
長時間作案者往往邊作案邊升官,帶“病”上崗。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楊志達從1994年到2004年,10年內受賄295萬元,另有260多萬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與他受賄相伴相隨的是他職務上的一路升遷,他從最初一個路橋建設總公司下屬分公司的技術員一直到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fā)總公司總經(jīng)理,直至因受賄被判處無期徒刑。
李宏民介紹說,有的作案者之所以長期作案,并非手段高明,有的被群眾多次舉報,有的牽涉其他案件,但由于靠著厚厚的保護層和盤根錯節(jié)的關系網(wǎng),卻屢屢化險為夷,長期帶“病”工作,帶“病”提拔。
趨勢四 商業(yè)賄賂盛行
據(jù)分析,發(fā)生在經(jīng)濟往來中的賄賂犯罪最多。進藥得回扣、放貸得分成、審批收“紅包”,似乎已成司空見慣的“潛規(guī)則”。
廣東省疾控中心免疫規(guī)劃所原所長羅耀星,利用購進疫苗的職務之便,5年內收受多家疫苗經(jīng)銷商高達1118.5萬元的巨額商業(yè)賄賂,他與這些疫苗經(jīng)銷商交往中已達成“默契”:每購疫苗必得賄賂,購進疫苗價值與他受賄數(shù)額成正比。這種“潛規(guī)則”使他心安理得地受賄斂財。最近他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商業(yè)賄賂的背后,往往是國家財產(chǎn)、人民利益的巨大損失。犯罪者收受賄賂后,要么“羊毛出在羊身上”,把賄賂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頭上,損害消費者利益;要么“慷國家之慨”,損失國家利益,讓國家為他們的犯罪行為“買單”。這些行為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干擾了市場經(jīng)濟秩序。
趨勢五 瀆職在加劇
瀆職犯罪情況分析表
瀆職案件共有526件 |
項目罪名 |
件數(shù) |
占瀆職罪案總數(shù) |
玩忽職守 |
168 |
32% |
徇私舞弊 |
116 |
22% |
濫用職權 |
95 |
18% |
徇私枉法 |
84 |
16% |
其他 |
63 |
12% |
被稱為“不裝腰包的腐敗”的瀆職犯罪,造成的損失遠遠高于貪污、賄賂這些“裝進腰包的腐敗”。據(jù)對3000余起職務犯罪案件的分析,瀆職案件平均個案案值約為500萬元,而貪污賄賂平均個案案值約為60萬元,在526件瀆職案件中,還造成了死亡548人、重傷344人的嚴重后果。
曾任北京市供電局局長、北京供電公司總經(jīng)理的趙雙駒,收取他人賄賂后擅自以單位名義為沒有資質的威克瑞公司提供擔保,最后造成單位損失4.57億元。
在瀆職犯罪案件中,司法機關約占32%,行政機關約占22%,國有企業(yè)約占12%。司法機關瀆職案件居首,主要表現(xiàn)為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盡管瀆職者造成損失嚴重,但由于瀆職者容易得到人們的寬容,如“好心辦了壞事”,“不是故意是過失”,“工作失誤在所難免”,“付出點代價是交學費”等等,這些說法往往成為為瀆職者開脫罪責的理由,同時又由于現(xiàn)行法律對瀆職犯罪設定的刑罰偏低,造成對瀆職犯罪處罰偏輕。據(jù)統(tǒng)計,在瀆職案例中,被判緩刑的約占56%。在判實刑的案例中,往往也只是處以三年以下量刑。
趨勢六 以禮代賄
據(jù)統(tǒng)計,有60%的賄賂犯罪案件是以“紅包”、“感謝費”、“探望費”、“過節(jié)費”、“好處費”等名目而出現(xiàn)的,在各種“禮節(jié)”的掩蓋下,賄賂犯罪往往會乘機而入。買官賣官,有了這層禮節(jié)性的包裝,與感情投資相結合,就容易掩蓋赤裸裸的“錢權交易”。
原黑龍江省綏化市市委書記馬德賣官收取的600余萬元,幾乎都是在逢年過節(jié)、生病住院、升遷調動時收取的。其中僅生病住院一次,就受賄240萬元。
“禮尚往來”是國人的傳統(tǒng)美德,但不能成為賄賂犯罪的偽裝。在法律面前,任何偽裝都無法掩蓋賄賂犯罪的本質,這種禮節(jié)性的偽裝實質就是包裹著“砒霜”的“糖衣”,到頭來,往往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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