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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亂作為”成吏治軟功 須推行過錯追究制度
2007年07月27日 11:06 來源:綜編

  中新網7月27日電 《人民論壇》刊登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德瑞的文章指出,鑒于官員職務行為中的“亂作為”和“不作為”現(xiàn)象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和影響,必須大力推行領導職務行為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文章說,近幾年,從上到下,嚴查猛治“亂作為”,一批“亂作為”者不但紛紛落馬,而且受到制裁,“亂作為”現(xiàn)象得到初步遏制,人們對“亂作為”的危害之大和影響之壞有目共睹,深惡痛絕。

  文章認為,懲治“亂作為”容易,根治“不作為”要難,關鍵是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有的雖然也定了許多個獎罰規(guī)定,若干條考核辦法,但都是“軟功”,甚至成為“紙上談兵”,最后打“和牌”,皆大歡喜。因此,必須推行官員職務行為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并從行為前的“自我控制”、行為中的“監(jiān)督控制”和行為后的“懲罰矯正”入手,規(guī)范官員的職務行為。

  行為前進行公仆意識與法治理念教育,讓官員實現(xiàn)“自我控制”。通過公仆意識教育,使官員明白,無論自己職務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務員;通過法治理念教育,使官員明白,從人治到法治的超越,是人類政治文明成果的重大結晶。所以,法律在治理社會活動中,在規(guī)范人們行為中具有至上性與首選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服從法律。

  行為中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實現(xiàn)職務行為進行中的“監(jiān)督控制”。中國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了一整套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當下,亟待解決的是“有法必依”的問題。要依據憲法和法律,樹立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與信仰;根據行政管理法、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guī)定來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還要尊重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擺正黨和國家的關系,把憲法規(guī)定的本應由人大做的事讓人大自己去做,使黨的決定由按法定程序在各級各類國家機關任職的黨員通過自己的法定職責加以貫徹。

  總之,官員對重大決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堅持集體討論、集體決定,千萬不能重演那些事先拍腦袋事后補程序的怪事。

  文章說,鑒于官員職務行為中的“亂作為”和“不作為”現(xiàn)象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和影響,必須大力推行領導職務行為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只有這樣,官員的職務行為才能趨于規(guī)范,建立責任政府的目標才不至于成為空話。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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