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國土局下發(fā)通知,要求本市土地儲備資金須實行預算管理,嚴禁用于其他用途,市、區(qū)(縣)兩級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jīng)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管理,不得相互混用。
政府進行土地儲備,須有一定的資金,用于收購土地和土地的前期開發(fā),這筆資金稱為土地儲備資金。(記者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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