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違法建筑合同無效 “業(yè)主”被判退還租金
2008年01月24日 11:39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發(fā)表評論
上海一商貿公司將違法建筑出租,并收取了租賃戶房租和押金。因違法建筑依法不得出租,昨天,閔行區(qū)法院作出租賃戶與商貿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商貿公司返還租賃戶租金16335元、押金500元的一審判決。
上海某商貿有限公司在公司內擅自搭建違法建筑,被閔行區(qū)規(guī)劃管理局于2003年12月明確認定此建筑為違法建筑并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但在三年后的2006年11月,商貿公司與許先生簽訂了租賃合同,由許先生承租該違章建筑內的10號商鋪,年租金為16335元。11月15日,許先生即支付了一年租金。在簽訂合同之間,許先生還支付了押金500元。去年10月20日,商貿公司向所有承租人發(fā)出通告,表示出租的房屋系違法建筑需要拆除,要求承租人配合退場。12月,許先生搬出承租房屋。許先生為追回損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租賃房屋已由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系由商貿公司擅自搭建違法建筑。對于違法建筑,法律規(guī)定不得出租。出租人出租違法建筑的,租賃合同無效。根據合同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商貿公司因該無效的租賃合同而取得的租金16335元,應當返還。對于押金,許先生所持的押金收據,系有效的債權憑證,故商貿公司也應當退還。許先生主張的損失1萬元,系其自行估算,缺乏充分證據證實,難以支持。(宋文明 楊克元)
【編輯: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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