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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署就收費公路審計調查結果有關問題答問(2)

2008年02月27日 11:53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記 者:審計署對完善收費公路政策提出了哪些建議?有關部門采取了哪些措施?

  潘曉軍:針對收費公路管理法規(guī)滯后問題,審計署已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提出了十多份完善政策的建議。建議盡快出臺《條例》的配套法規(guī),完善收費公路投資主體資格、通行費收入管理、權益轉讓、統貸統還等相關規(guī)定,從制度上規(guī)范收費公路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權益轉讓等,監(jiān)督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運用和管理,嚴格收費公路經營權轉讓。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除已經出臺的《進一步規(guī)范收費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等4項法規(guī)和制度外,還將研究修改《條例》,陸續(xù)頒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收費公路權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關于逐步撤并二級公路收費站點的工作方案》等9項規(guī)章制度。

  記 者:有些部門和地方政府認為,收費公路規(guī)模占公路總里程的比例不高,如何評價?

  潘曉軍:國家規(guī)定,二級(含)以上貸款修建的公路可以設站收費,但堅持的仍然是“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fā)展收費公路” 原則,并不要求二級以上公路都利用銀行貸款修建。但審計調查了解到,近些年,一些地方強調公路快速發(fā)展,但又苦于財力有限,大量二級(含)以上公路都是利用貸款建設的,至2005年底,我國收費公路里程已達18萬公里,相當于高速、一級和二級公路總量的55%,實際成了收費公路為主,非收費公路為輔,這違背了政策的初衷,也加重了社會負擔。至于有些人將收費公路里程與全國公路總里程相比,認為收費所占比例偏低,這是不可比的。只有二級以上公路才涉及收費問題,以百萬公里農村低等級公路為基數測算收費公路所占比重,也是不科學的。

  記 者:很多人認為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不夠合理,審計結果公告也涉及這個問題,請問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潘曉軍: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是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財政資金和部分銀行貸款建設的,1993年開始收費。在收費3年多后,機場高速被轉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同時重新核定30年收費期限。而當時國家對公路經營權轉讓的規(guī)定并不明確,上述行為雖不合理但不屬違法違規(guī)。北京市政府已明確表示將采取措施,逐步解決這一問題。

  上述現象,全國在九十年代時比較普遍。當時一些地方政府財力有限,但公路基礎設施差、成為發(fā)展瓶頸的問題又很突出。就采取將政府還貸公路轉換為經營性公路,或是經營性公路轉為上市公司,再重新審批收費期限,把收費期限定得長一點(國家規(guī)定最長30年),這樣收費可以多一點,再把收回(或上市融資)的錢用于各項建設。實際是把收費公路當作一種融資平臺。這導致一些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過長,成為“高價公路”。今后隨著政策法規(guī)的不斷完善,此類問題有望得以改進。

  記 者:我們注意到,一些地方將政府還貸公路收取的部分通行費用于其他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并稱之為“統貸統還”,這種作法是否合規(guī)?

  潘曉軍:這種作法不合規(guī)。原因有三:一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多次明確規(guī)定,政府還貸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只能用于償還貸款或集資,不能挪作他用。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guī)定“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除必要的管理、養(yǎng)護費用從財政部門批準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必須全部用于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二是2004年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雖然提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但也未規(guī)定車輛通行費可以用于其他項目建設。三是實際執(zhí)行中,一些地方將應當用于償還貸款的車輛通行費集中起來,用于設立“重點工程建設資金”,或直接用于市政基礎設施、其他公路等項目建設,搞所謂“滾動發(fā)展”,這種做法不屬于“統貸統還”。

  出現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還是各級財政安排公路建設資金不夠,交通部門為多上項目,將已建成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用于其他新建項目,充當資本金。這種做法導致一些經營效益較好的公路因貸款未償還而長期收費,把公路建設的部分責任轉嫁給社會和群眾。

  記 者:車輛通行費被擠占挪用、違規(guī)減免、大量用于工資性支出、閑置滯留等問題很突出,如何加強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使用管理,審計署有何建議?

  潘曉軍:車輛通行費管理存在的問題,與通行費收入不公開、不透明有關。對此,審計署建議,將收費公路的通行費收支、還貸情況及經營權轉讓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告,接受群眾監(jiān)督,要嚴格收費公路的運營管理。交通部應加強對通行費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截留挪用、違規(guī)減免、少數管理人員收入過高及各種收益流失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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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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