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3日電 據(jù)新京報援引新華社消息,2日從建設部獲悉,建設部通報全國城鎮(zhèn)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其中70個地級以上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
這70個城市分別是:遼寧省的錦州市、營口市、盤錦市、葫蘆島市;江蘇省的泰州市、宿遷市;福建省的莆田市、三明市、南平市、寧德市、泉州市、龍巖市;海南省的三亞市;吉林省的四平市、遼源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黑龍江省的雙鴨山市、伊春市、七臺河市、綏化市、黑河市;安徽省的滁州市、宣城市、亳州市;河南省的開封市、平頂山市、濮陽市、許昌市、洛陽市、商丘市、周口市、鶴壁市、三門峽市、濟源市;湖北省的襄樊市、孝感市、鄂州市;內蒙古自治區(qū)的呼倫貝爾市、赤峰市、通遼市、鄂爾多斯市、烏蘭察布市、巴彥淖爾市;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的防城港市、欽州市、貴港市、玉林市、崇左市、來賓市;云南省的昭通市、思茅市、麗江市、保山市、臨滄市;陜西省的延安市、漢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楊陵區(qū);甘肅省的金昌市、白銀市、武威市、張掖市、定西市、慶陽市、隴南市;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的固原市、中衛(wèi)市。
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yè)司有關負責人說,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各省(區(qū)、市)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監(jiān)督職能,加快推進本地區(qū)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區(qū))、縣,應在年內建立,并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對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
建設部提出廉租住房制度三點要求
一、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區(qū))、縣,應在年內建立,并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對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
二、各地要積極落實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的規(guī)定,確保必要的財政預算資金及時到位,建立穩(wěn)定規(guī)范的資金來源。
三、各地要抓緊對調查結果的分析和建檔工作,完善政策,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滿足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全國城鎮(zhèn)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建設部通報全國城鎮(zhèn)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總體評價是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突出問題。
1 廉租房納入18地目標管理
截至2005年底,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浙江、山東、廣東、遼寧、山西、黑龍江、江西、湖北、云南、福建、湖南、重慶、四川、新疆等18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方式,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對市(區(qū))、縣政府目標責任制管理,明確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標及具體考核辦法。
2 僅海南未完成困難戶調查
根據(jù)國辦關于“抓緊開展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調查”的要求,以低保家庭住房困難狀況為主的調查工作已基本結束。截至2006年3月10日,除海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已全部完成調查。其中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地已經在調查的基礎上,建立了住房保障對象檔案。根據(jù)調查結果,北京、南通等一部分城市適當擴大了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
3 閩豫等六地實施率不到一半
截至2005年底,291個地級以上城市中,已經有221個城市實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級以上城市的75.9%。
其中,河北、浙江、山西、湖南、廣東、江西、山東、四川、貴州、青海、新疆等11個省、自治區(qū),地級以上城市全部實施了廉租住房制度;江蘇、安徽2個省,超過80%的城市實施了廉租住房制度。福建、河南、云南、吉林、甘肅、內蒙古等6個省、自治區(qū),實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不足50%。
4 京滬冀基本實現(xiàn)應保盡保
截至2005年底,全國累計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資金為47.4億元,已有32.9萬戶最低收入家庭被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其中,租賃補貼9.5萬戶;實物配租4.7萬戶;租金核減18.2萬戶;其他方式保障4796戶。北京、上海、河北等地基本實現(xiàn)了對符合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應保盡保。
新聞鏈接:城鎮(zhèn)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指出,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jù)當?shù)刎斦惺苣芰途用褡》繝顩r合理確定。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shù)厝司》棵娣e的60%。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管理辦法》指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騰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