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歌手斯琴格日勒。中新社發(fā) 任海霞 攝
資料圖:歌手金莎。中新社發(fā) 杜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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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同等車遲到起糾紛,歌手金莎2月底在自己的博客上撰文《當(dāng)女歌手變成潑婦》怒罵斯琴格日樂,令娛樂圈在“艷照門”之后掀起“潑婦門”罵戰(zhàn)。封口10日,斯琴格日樂突然出手:委托律師將金莎告上法庭,索賠30萬。昨(11)日,斯琴格日樂的委托律師張起淮證實了起訴一事,至于金莎在頗似私密領(lǐng)地的博客里罵人算不算名譽侵權(quán),張律師明確表示:只要對受害人名譽造成了侵害,都該負相應(yīng)法律責(zé)任。
起訴只求停止侵害
金莎10天前在博客里怒罵斯琴格日樂為潑婦,因為后者拒不開口回應(yīng),風(fēng)波漸漸平息。不過前日,斯琴格日樂卻突然委托律師前往北京東城區(qū)法院,起訴金莎侵犯其名譽權(quán),要求金莎刪除博客文章、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30萬元人民幣。記者昨日采訪張律師,談到為何事情過去10天之后才起訴時,張律師解釋稱“金莎博客文章一直沒刪,侵害一刻也沒有停止,斯琴格日樂迫不得已才提出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害!
博客罵人也侵權(quán)
博客一向被認為是私密場所,在博客里寫文章發(fā)泄,怎樣界定是否侵權(quán)?張律師很肯定地回答,“這肯定有法律依據(jù)。博客是一個電子日記,它是公開的電子版文章,點擊率很高,其實并不是私密的地方。不管在什么地方以何種形式,對別人造成侵權(quán),都應(yīng)該負法律責(zé)任。名譽侵害的要點,便是看對受害人有無造成負面影響。如果說金莎第一篇博客還只是心情發(fā)泄,但后面連續(xù)發(fā)文,便涉嫌故意侵害了!
官司勝訴把握大
斯琴格日樂如果當(dāng)時真的罵了,官司還有勝算嗎?張律師認為官司勝訴的把握非常大:“第一,金莎當(dāng)晚的確因為參加比賽被淘汰了心情不好,晚到了半小時。第二,她上車后拒不道歉也是事實。第三,斯琴格日樂作為師姐,批評她晚上車,并沒有問題。退一萬步說,即使當(dāng)晚語言過激,金莎完全可以下來溝通或者直接起訴,但不能在網(wǎng)上使用潑婦這種侮辱字眼,這就是最直接的侵權(quán)證據(jù)。”對于斯琴格日樂的起訴,金莎所在的海蝶唱片表示尚未收到任何法律文書,暫不方便回應(yī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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