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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跳水教練于芬被告博文侵權 一審判賠千余元
2010年06月12日 14:39 來源:中國新聞網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資料圖:于芬(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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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12日電 (于立霄 閆肅)中國著名跳水教練于芬在博客上剽竊了出租車司機的文章,構成了侵權。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12日一審宣判,被告于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800元。

  原告李強是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的出租車司機,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上發(fā)表《西方理念是科學,東方思想是宗教》。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經李強許可,亦未向其支付報酬,即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發(fā)表了題為《如何突破難度與穩(wěn)定的瓶頸,繼續(xù)領跑世界跳壇》文章,部分內容引用了其相關觀點,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處。

  李強認為,于芬的行為侵犯了其對《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于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7000余元。

  于芬辯稱,李強作為一個出租車司機,能夠對競技體育形成自己的一些觀點,相當不容易。但談到侵權問題,于芬表示,她寫的那篇文章僅2300字,涉及到相關觀點的卻只有兩、三百字,這怎么能說得上抄襲或者侵權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博客是一種新興的網絡傳播形式,注冊用戶可自由發(fā)表文章,但這種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冊用戶在網絡上享有的法定權利和承擔的法定義務與現實生活中并無區(qū)別。

  法院認為,依照中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不論系在紙質出版物抑或網絡博客上使用他人作品者,均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向其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然而,于芬未經許可,亦未向李強支付報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就在其互聯(lián)網博客上發(fā)表了相關文章,于芬侵犯了李強對《西》文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最后判決,于芬停止繼續(xù)使用《西》文章內容,并分別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體育看臺-走進于芬的天空”等相關網站上刊登致歉聲明,同時賠償李強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1800元。

  此案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據悉,于芬教練是一位優(yōu)秀的跳水教練,曾帶出了中國跳水最優(yōu)秀的運動員伏明霞、郭晶晶。1996年,中國跳水隊在完成了奧運會任務之后一度解散,于芬也離開了國家隊成為了清華大學跳水隊的總教練至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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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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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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