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天津俱樂部的官方說法,泰達球員的薪酬一般分“年薪制”與“月薪制”,像蒿俊閔這樣的當紅國腳享受的是最高等級的年薪制待遇,俱樂部待其不薄。
不過,再高的酬勞終究要“落袋為安”,最終劃到球員賬面上的真金白銀每每大打折扣。合同上雖然注明了球員的薪酬金額,但卻又附加上諸多限制條款,比如待遇要與球隊聯(lián)賽名次掛鉤、與球員上場時間掛鉤,達不到標準就要按比例扣除。
天津隊上個賽季的戰(zhàn)績指標是聯(lián)賽前六,今年就提至聯(lián)賽前三,按天津隊目前的綜合實力,完成難度極大,簡言之,所謂的百萬年薪其實早在簽約前就已經(jīng)揮發(fā)掉1/4甚至1/3了。
即便僥幸完成俱樂部的既定指標,但落實到具體球員身上,利潤分成也多有不同。你有能力,未必就能躋身首發(fā)陣容,如果說聯(lián)賽戰(zhàn)績還是個可以指望的硬性分紅指標,那么后者,則彌漫著濃厚的人為因素。俱樂部、教練組完全可以決定球員的賽季命運,這就難免充斥“潛規(guī)則”。
即便如此,球員還躲不過“第三關”,就是拖欠。有的俱樂部一年才發(fā)三、四個月的工資、獎金,俱樂部、老板欠錢正常,球員如期拿到自己全年的勞動所得反倒成了稀罕事,尤其對球員弱勢群體不利的是,能夠約束俱樂部的法規(guī)條款少之又少,似乎足協(xié)也隱約站在資方一邊。
只要你與俱樂部簽了約,就等于簽了一張“賣身契”,甚至脫離球隊兩年半(30個月),人身自由依然受俱樂部掌控,依然沒有零轉會的自由身。這很不公平,更不符合國際足壇的通行規(guī)則,但國內俱樂部仍我行我素。
正因為這一紙合同的背后涵括著諸多的不合理、不公平,所以才有周海濱們的越洋跳槽,才有越來越多的球員們的“揭竿而起”!
蒿俊閔們?yōu)樯兑霸旆础保窟@一事件已折射出目前國內足壇日益尖銳的勞資矛盾,球員們罷訓、拒簽,看似頂撞上司、冒犯權威,實際上卻是自我法律意識的集體覺醒。
中國足球的進步如果只能憑這種“非暴力不合作”方式得以緩慢前行,不能不說是一種莫名悲哀,但誰又能說,這種由點及面的抗爭,不能起爆中國足球全面改革的內動源? 記者 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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