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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否認從KTV版權收費中獲得利益和收益
2007年05月19日 16:47 來源:南方都市報

  “我們希望廣州文化娛樂業(yè)協(xié)會訴諸法律手段”,國家版權局新聞發(fā)言人、版權司司長王自強昨天下午在廣州市委禮堂演講,對去年以來的卡拉OK版權收費風波作正面回應。

  “版權局是依法行政”

  國家版權局去年11月9日公布每天每包房12元的K廳版權使用費收費標準,代表廣州K廳行會組織的廣州文化娛樂業(yè)協(xié)會認為這一標準“不合理、不合法”。

  王自強說,對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是根據《著作權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和根據2004年12月國務院頒布、2005年3月生效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來進行的,誰認為這個標準“不合理、不合法”,請他們自己去看一下相關法律法規(guī)。王自強強調,12元的收費標準并非國家版權局制定,而是國家版權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公告這一標準,“國家版權局是依法行政,沒有任何利益和收益,版權局不收一分錢”。

  “12元標準基于廣泛調查”

  在去年國家版權局公布使用費標準前,國家文化部曾宣布將推廣“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tǒng)”,按點播率收取版權費。廣州文化娛樂業(yè)協(xié)會數次向媒體表示,傾向使用這一系統(tǒng)。

  版權部門與文化部門對于卡拉OK版權收費的不同標準,是否存在矛盾?王自強表示,對于K廳,國家版權局依法分管著作權問題,文化部是管娛樂市場問題、卡拉OK廳的市場準入!拔幕块T能不能管著作權問題,大家可以去問一下,文化部門的依據是什么?文化部門制定(按點播率收取版權費的)標準的依據是什么?我不太清楚,也不好評價!

  那么,按每天每包房的收費標準,能否過渡到按點播率的收費標準?王自強說,日本、香港、臺灣等流行卡拉OK的國家地區(qū),都是實行按每天每包房的標準收費。王自強還說,12元的標準,是建立在對100個城市的調查,按K廳1%的營業(yè)額來算的,“K廳是按照包房(大小)向消費者收費,現在要收版權費,才提出要按點擊率。K廳向消費者收費時,怎么不按點擊率來收呢”?(記者許黎娜 通訊員楊菁 楊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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