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法院裁定陳水扁律師抗告需扁本人簽名蓋章
2008年11月20日 10:35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11月20日電 據(jù)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檢方特偵組持續(xù)偵辦陳水扁弊案。陳水扁律師在陳水扁沒有簽名蓋章情形下,基于律師專業(yè)提出羈押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做出裁定,希望抗告人陳水扁要補正刑事抗告狀本人簽名及蓋章。
陳水扁律師鄭文龍日前在陳水扁未同意的情形下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表示,抗告人即被告陳水扁不服臺北法院對其所做羈押裁定提起抗告,合議庭已裁定命抗告人應在裁定送達后三天內(nèi)補正刑事抗告狀抗告人本人的簽名,或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
鄭文龍17日下午到臺北法院遞狀提出抗告,要求解除對陳水扁的羈押禁見。陳水扁12日被收押進入臺北看守所當天,他的委任律師鄭文龍曾代發(fā)聲明稱,陳水扁決定放棄抗告“以示抗議”。14日探視陳水扁后,鄭文龍則又表示,雖然陳水扁主動放棄抗告,但基于辯護人立場,他將與律師團研議提出抗告。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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