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下午,經(jīng)過約6個小時的傳訊,陳水扁被臺灣特偵組送交收押,待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圖為陳水扁被銬上手銬,準備乘車前往臺北地院的一刻。檢察官認為,陳水扁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利用職務收受賄賂,以及觸犯洗錢防制法。當天上午,陳水扁第5度以被告身分被負責偵辦“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等的臺灣特偵組傳喚到案進行說明。 中新社發(fā) 黃少華 攝
中新網(wǎng)11月12日電 臺檢方偵辦陳水扁家族弊案近半年,第一個收押的被告陳水扁任內出納陳鎮(zhèn)慧被羈押期限剩不到半個月,特偵組選擇此時對陳水扁聲請羈押,顯示事證已明朗,只剩陳水扁家人的“最后陳述”,結案之日不遠。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早在檢方前“查黑中心”起訴陳水扁機要費案時,就已將陳水扁列為“潛在性被告”(意指因阿扁是在位“總統(tǒng)”,依法暫不能起訴)。因此在五二○陳水扁卸任后,對于這個已實質被檢察官認定貪污的被告阿扁,是否徑行起訴或羈押,外界議論紛紛。
然而,特偵組卻對陳水扁使出“磨功”,初始,未聲押任何人,后來以“共同侵占”機要費名義陸續(xù)收押陳鎮(zhèn)慧、林德訓、馬永成等人,特偵組也都說錢并沒有流到他們三人的口袋,因而形成過手錢的有事、吃錢的反而沒事的奇怪現(xiàn)象。連羅文嘉也替馬永成喊冤,質疑為何不找用錢的、只找聽命行事的人?
這一切外界的質疑,其實都言之成理,批評有據(jù),特偵組也都看在眼里。只是,特偵組堅持不讓外界的議論打亂他們既定的偵查步驟,畢竟聲押陳水扁,不論是司法或政治、島內或島外,都是天大的事,聲押證據(jù)與理由都得接受最高標準檢視。
在昨天之前,因陳水扁而遭收押的成員已達九人,其實收押這九個“外圍”,就是為收押陳水扁這個“主子”打基礎,拿這九個人的“事跡”跟阿扁攤牌,來個一翻兩瞪眼。
而在聲押陳水扁的步驟上,陳水扁不能是“最后一個”,因為特偵組是以串證的理由聲押他,必須留著他的串證對象在外頭,才有理由將陳水扁押進看守所。依案情看,特偵組認為陳水扁可能串證的對象就是太太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夫婦。換個角度看,陳水扁其實是因為了“保住”家人的自由之身而被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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