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9日電 據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親民黨主席宋楚瑜二○○○年一月將興票案的二億四千八百多萬元(新臺幣,下同)提存法院,歷經十年波折,這筆錢終于解套;李登輝出具書面證明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同意宋楚瑜領回這筆錢,宋楚瑜具狀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領回獲準。
報道說,二○○○年島內“大選”,藍營出現(xiàn)連宋之爭,興票案爆發(fā),重創(chuàng)宋楚瑜選情,為了證明沒有A錢,宋楚瑜將他為當時國民黨主席李登輝處理特殊任務的結余款兩億四千多萬元,提存到臺北地方法院,受領人載明為李登輝,并注記“國民黨主席”;但后來李登輝卸任,這筆錢一直沒有辦法提領。
島內法律規(guī)定,十年提存年限今年初屆滿,若無法提領,二億四千萬多萬元巨款須歸公庫。宋楚瑜前年向法院聲請變更受領人的名字,但被法院駁回。
依島內“提存法”規(guī)定,要領回這筆款項,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一是宋楚瑜證明自己當初提存出于錯誤,二是提存的原因消滅,三是受取權人同意返還。臺北地院認為,李登輝的書面證明符合提存法規(guī)定,裁定準許宋楚瑜領回這筆錢。
據了解,宋楚瑜在三月以前就已委托律師到法院辦妥領款手續(xù),法院目前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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