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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勞動部門:企業(yè)限制求職者年齡最高可罰150萬
2009年09月02日 17: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網9月2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灣不少招募工作中會出現(xiàn)“40歲以下”、“26歲以上”等條件,這種看似習以為常的字眼,可能違反“就業(yè)服務法”規(guī)范,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今天表示,臺灣人口快速老化及生育率明顯下降趨勢,桃園縣希望企業(yè)雇主重新審視中高齡勞動力運用的價值,甚至推動及促成新舊經驗與技術傳承。

  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表示,根據(jù)“就業(yè)服務法”規(guī)定,為保障民眾就業(yè)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如果違反規(guī)定者,可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處長湯蕙禎指出,以“年齡”為由,對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對受雇者在雇用期間施予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都應該禁止。

  其中包括,招募廣告上出現(xiàn)“40歲以下”、“26歲以上”、“25-40歲”、“甫自大學畢業(yè)者”、及“不得有老花眼”等應征條件,都會因為涉及年齡限制,造成負面影響,阻礙某些年齡層的求職,依法應該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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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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