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24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男子張永昌于2008年海峽兩岸關(guān)系協(xié)會會長陳云林訪臺時,朝陳云林座車潑“毒奶”,并撲上引擎蓋,后被控“妨害自由”。臺灣高院今天以妨害人行使權(quán)利未遂,判他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指出,陳云林于2008年11月間訪臺期間,張永昌于11月6日凌晨趁警方為受困在晶華酒店中的陳云林開道離去時,向陳云林座車潑灑“毒奶”,并撲上汽車引擎蓋,阻擋座車離去,被警方當場逮捕。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張永昌辯稱沒有妨害自由的犯意。但法院根據(jù)證人證詞,并未采信張永昌的說法,認定他已構(gòu)成妨害人行使權(quán)利未遂,判刑他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至高院后,高院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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