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1日電 臺灣《聯(lián)合報》21日發(fā)表文章指出,元大金控董事長顏慶章“證實”元大少東馬維辰兄弟匯給陳水扁家族新臺幣六百萬元,是給陳水扁兒子陳致中的“結婚禮金”,對照陳水扁家族當初號稱不收禮,道德上更招來物議。但就法律觀點,卻是幾近完美的脫罪辯詞,未來特偵組恐須費一番工夫,才能厘清送、收“禮”者是否有行賄、受賄刑責。
文章摘錄如下:
萬海航運贈送扁家的蒂法尼對表換鉆戒、元大金控的六百萬元,送禮者都聲稱是給陳致中的結婚賀禮。企業(yè)這樣的說辭,要強調的是沒有行賄之意,對企業(yè)的傷害最小。對扁家而言,就算承認確有其事,頂多再被批評貪得無厭“太超過”,卻可擺脫收賄的罪名,雙方“皆大歡喜”。
臺大法律系畢業(yè)的顏慶章,公開說明馬家兄弟給扁家“禮金”,對于此事所可能牽扯的法律責任,有著法律人的精明。畢竟,六百萬的“禮金”,要說是元大并購復華的“代價”,與兩大金控的價值相較,確有著“顯不相當”的法律回旋空間。
另一方面,法律認定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必須在特定利益事項的相關時間內有行賄、收賄事實、及公務員在公權力行使有明確圖利的對價關系。然而企業(yè)經營扁家關系,往往是平常就在“投資”,并非等到要爭取特定案子才進行,要證明對價關系實有相當困難。
換言之,扁家子女婚禮、金孫誕生,看起來送“大禮”的不可能只有目前曝光的兩家企業(yè),但若送禮者都堂而皇之視為“社交往來”,除非檢方能夠證明陳水扁在特定案子上給予實質“協(xié)助”,否則扁家即使收再多錢,仍無法認定涉及收賄。
不過,對此看似完美的“禮尚往來”說辭,檢方其實仍有許多方法及關鍵點可以突破,例如舉證結婚禮包十八萬美元是多么不符常情(就連顏慶章都說“稍大了點”)、擴大追查相關企業(yè)是否還有其它資金流向扁家等,除非檢方已打算找臺階下、劃地自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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