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2日電 臺灣高等法院11日就臺灣地區(qū)前領導人陳水扁及其家人所涉“機要費”案等弊案作出二審宣判,改判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同為2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涉案者中,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睿靚二審獲判1年2個月、1年,黃睿靚緩刑4年;陳水扁前幕僚馬永成、林德訓分別判11年6個月、12年6個月。較一審判決,4人刑度同獲減輕。
二審大逆轉關鍵:“國務機要費”貪污認定大減
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說,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從無期徒刑翻盤,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的關鍵,在于合議庭認為在“國務機要費”案中,以不實發(fā)票詐領的案情,幾乎全部“從寬認定”,合議庭認定是因公支出,施詐術詐領的非機密費,從一千多萬元,變成只剩2萬6000多元,因此在論處刑度時“從輕量刑”,其中,在陳水扁被控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費”部分,合議庭只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在被控侵占的公款大幅減少下,因此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報道說,原本就有爭議的“國務機要費”案,臺灣高院合議庭的見解,顯然與一審有很大的判決出入,二審認為,在非機密費部分,合議庭考慮當時玉山官邸等確實有很少消費金額的支出,認定陳水扁有實際的因公支出,也有將錢用于“機密外交”。在非機密費部分,二審只認定包括罰單等10項支出,是與公務無關的支出,也就是貪瀆部分的總金額只有2萬6000多元,由于金額不高,合議庭在量刑上,因此予以減刑。
臺灣“中央社”報道也指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刑度皆大幅減輕,關鍵原因在于“國務費”案,二審認定陳水扁珍貪污金額僅新臺幣1400萬元,遠較一審認定貪污1億余元少。
適用舊法 20年是最重有期徒刑
臺灣“中央社”報道認為,由于陳水扁、吳淑珍犯罪時間是在島內“刑法”修正前,如果不判無期徒刑,最重的有期徒刑就是20年。
島內現行“刑法”對被告犯數罪應定執(zhí)行刑,有期徒刑最高可定30年刑度的規(guī)定,是在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實施后。在新法實施前,上限只到20年。
陳水扁雖在“國務費”、龍?zhí)顿彽、買官等案中,都被法官認定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時間適用舊法,除非法官定無期徒刑,否則最多只能依法判20年。因此二審判陳水扁吳淑珍20年,已是有期徒刑的上限。
如果陳水扁被判無期徒刑定讞,要坐滿15年牢才能假釋,但若日后是被判20年定讞,只要服刑一半就能聲請假釋。
此外,若是判無期徒刑定讞,依島內“刑法”規(guī)定,羈押1年內的時間都不能折抵刑期,但若改判為有期徒刑,則所有羈押日期都能扣抵。因此若日后陳水扁被判有期徒刑定讞,就不會有1年被“白押”的情況。
參與互動(0) | 【編輯:張明】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