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0日電 5歲的董小妹妹和媽媽到麥當勞臺北市林森南路店用餐,跌倒撞上麥當勞叔叔塑像右腳突出的鞋頭,額頭血流如注,痊愈后留下疤痕。法院依過失責任及消保法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判決麥當勞應賠償3萬元(新臺幣,下同)。
據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法官指出,麥當勞是國際連鎖快餐餐廳,應該提供顧客用餐區(qū)的安全,但該店麥當勞叔叔塑像位置擺設不當,致顧客通行走道狹窄,加上塑像右腳鞋頭超出底座,懸空突出,容易絆倒顧客,麥當勞顯有疏失。
去年3月20日下午,董小妹和媽媽、妹妹到臺北市林森南路麥當勞店用餐,餐后媽媽帶小女兒到二樓廁所洗手,董小妹在樓梯間跌倒,頭部正好撞到走道旁麥當勞叔叔塑像鞋頭,頓時血流如注。
董媽媽立刻將女兒送醫(yī),董小妹左額有一公分撕裂傷,縫了四針,痊愈后留下疤痕。董小妹的爸媽認為麥當勞事后沒有致歉,一狀告上法院。
董媽媽在法庭上指出,當天下雨麥當勞地板濕滑,未做防滑措施及警示,導致女兒滑倒,且麥當勞叔叔的鞋頭太尖銳,女兒正巧撞上才會傷得那么重;麥當勞應賠償醫(yī)藥費、精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共33萬元。
麥當勞辯稱,公司與顧客間沒有消費契約關系,不適用消保法;且當天餐廳地板沒有濕滑,倒是董小妹手上有一枚玩具戒指,可能是跌倒時撞到戒指尖致額頭受傷。意外發(fā)生后,麥當勞已負擔送醫(yī)交通費及部分醫(yī)療費用。
法官審理認為,麥當勞是國際連鎖快餐餐廳,提供消費者用餐服務,屬于消保法所稱的“企業(yè)經營者”,與顧客間當然適用消保法,對消費者用餐空間及設施負有確保安全的責任。
法官指出,當天臺北雨量只有四毫米,一樓地板可能濕滑,但二樓沒有地板濕滑情形,董小妹跌倒非因地板濕滑。
判決認為,麥當勞沒有提供安全的用餐環(huán)境,造成董小妹滑倒受傷,兩者有因果關系,應賠償一萬元醫(yī)療費、三萬元精神慰撫金及二萬元懲罰性賠償;但因董小妹是在追趕媽媽時滑倒,應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因此麥當勞只須賠償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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