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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啟芳控告翁重鈞誹謗罪案偵結(jié) 判獲不起訴處分

2008年06月13日 15:14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6月13日電 嘉義縣前“立委”蔡啟芳于“立委”競選期間先后提出三次控告對手、現(xiàn)任“立委”翁重鈞散布不實文宣,涉及誹謗等罪。嘉義“地檢署”偵結(jié),依文宣并非完全虛構(gòu),應(yīng)可受公評且“立委”應(yīng)以較高道德標(biāo)準(zhǔn)檢視,文宣內(nèi)容尚在言論自由保障范籌內(nèi),因此,最后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jù)“中央社”報道,今天發(fā)布的不起訴書指出,被告翁重鈞意圖使對手不當(dāng)選,分別于以“蔡啟芳吸毒、三十年前殺死人找人頂罪”、“裱委員在新港奉天宮跳芭蕾舞天鵝湖”、“有心人,傳好了,1.5億元,今晚10時,全面買到天亮”等廣告文宣,透過報紙夾報,供不特定人士閱覽。

  蔡啟芳認(rèn)為翁重鈞此舉,已損害自身的名譽,因此提出違反“選罷法”傳播不實文宣及誹謗的告訴。

  檢視三份文宣并未將告訴人蔡啟芳與吸毒兩字同時放在一起,也無書寫告訴人于三十年前殺死人的字眼,且未注明告訴人就是文宣中的有心人,另外,告訴人均曾因相關(guān)事件,為報章雜志所報道,被告引述報道制作漫畫文宣,而批評候選人的道德操守,并非完全出于虛構(gòu),應(yīng)屬可受公評的事。

  檢方認(rèn)為候選人具有決定法律政策的權(quán)力,自應(yīng)以較高的道德標(biāo)準(zhǔn)檢視,被告文宣文字或有聳動不當(dāng)?shù)牡胤,讓人產(chǎn)生不快,但尚在言論自由保障的范籌內(nèi)。

  因此,并無其它積極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有違反“選罷法”及誹謗罪嫌,最后檢方均予以不起訴處分。

編輯: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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