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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記者奧運采訪簽注前應事先與被采訪者聯(lián)系好

2007年01月17日 11:07

    2006年12月27日,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新聞發(fā)言人李維一在北京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為方便在北京奧運會及籌備期間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制定了《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規(guī)定》,2007年1月1日起實行。中新社發(fā) 廖文靜 攝



 

    一月十七日,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在北京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新任新聞發(fā)言人楊毅在回答關于臺灣運鈔車劫案通緝犯李漢揚案件的提問時表示:大陸司法機關將繼續(xù)認真履行職責,堅決打擊涉臺犯罪,繼續(xù)推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為臺灣同胞謀福祉、辦實事的誠意絕對不會改變。 中新社發(fā) 廖文靜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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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月17日電 國臺辦新聞發(fā)言人楊毅表示,針對《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規(guī)定》,臺灣記者在辦理簽注之前,應該事先和被采訪單位或個人聯(lián)系好,這非常重要,這是大陸方面簽注單位核發(fā)簽注的依據(jù)。

  據(jù)了解,《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規(guī)定》第三條所指的“主管機關授權的機構”是指香港中國旅行社、澳門中國旅行社等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的單位。

  楊毅表示,以前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是要事先向國務院臺辦新聞局或各級臺辦申請,取得同意之后,持臺灣記者采訪審批通知書辦理入境手續(xù)。按照新的規(guī)定,今后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或個人的同意即可。所以,臺灣記者在辦理簽注之前,應該事先和被采訪單位或個人聯(lián)系好,這非常重要,這是我們簽注單位核發(fā)簽注的依據(jù)。


 
編輯:秦欣】
:::相 關 報 道:::
·國臺辦公布有關臺灣記者采訪北京奧運規(guī)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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