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三月五日電(記者陳立宇 路梅)臺灣高等法院五日傍晚以前臺灣地區(qū)領(lǐng)導(dǎo)人陳水扁涉犯重罪,且有無對其繼續(xù)羈押之必要,臺北地方法院有自由裁量權(quán)為由,駁回陳水扁聲請停止羈押的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二月二十七日撤銷臺北地方法院駁回陳水扁羈押抗告的裁定,認為地院未詳細說明羈押理由,發(fā)回地院更裁。臺北地方法院三日在更裁中繼續(xù)駁回陳水扁提出的“撤銷羈押”的聲請,地院合議庭考慮到陳水扁羈押期限將至,認為仍有繼續(xù)羈押必要,裁定陳水扁自三月二十六日起,再延押兩個月。陳水扁隨后向臺灣高等法院抗告聲請停止羈押。高院今天駁回。
高院今天在裁定書中指出,陳水扁有無繼續(xù)羈押之必要、能不能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羈押,都屬于臺北地方法院得以自由裁量、判斷的職權(quán),且臺北地方法院已詳敘駁回理由,地院的裁量、判斷并不違反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jīng)驗,陳水扁不得任意指摘其違法。
針對陳水扁在抗告中指繼續(xù)遭羈押,將有礙他的訴訟防御權(quán),難以獲得公平審判權(quán)利。高院認為,臺北地院的裁定已說明陳水扁的律見時間并沒有受到限制,大多數(shù)時間有五十分鐘以上,因此陳水扁的司法訴訟權(quán)并沒有被妨礙。
臺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之罪,或是懷孕五個月以上、或生產(chǎn)后未滿二月,以及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難以痊愈等的被告,法院才不能將被告停押抗告聲請駁回。高院認為,陳水扁并不符前述條件。
臺北地院去年十二月三十日羈押陳水扁后,陳水扁委托律師先后提出“撤銷羈押”、“停止羈押”聲請,均遭法院駁回,地院合議庭三日更裁定陳水扁延押兩個月。
此外,陳水扁律師提出的換法官、換法院審判等聲請,也先后被地院和高院以理由不具備駁回。其中高院昨天駁回了陳水扁律師要求更換同級法院審判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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