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9日電 據(jù)臺灣《蘋果日報》報道,臺灣中部一名十二歲男童,六年前和哥哥跟著媽媽改嫁,八歲起遭繼父長期性侵,繼父否認犯行辯稱“兒子沒反抗,并未違反兒子意愿”。臺中高分院調(diào)查,繼父兩年性侵男童十五次,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每次判七年六月,共一百一十二年六月,應(yīng)執(zhí)刑十一年。律師痛批,應(yīng)執(zhí)行刑訂得太輕,有違一罪一罰嚇阻再犯的用意。
法官雖罵繼父泯滅人性,顛倒倫常,對男童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依一罪一罰判繼父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但執(zhí)行刑卻只訂十一年;律師林瓊嘉表示:“訂執(zhí)行刑是法官的裁量權(quán),法官可能未感受男童的痛苦和社會觀感,才會訂這么輕,也違反比例原則,犯愈多處罰愈輕,有違一罪一罰嚇阻再犯的用意。”
判決書指出,這名繼父管教男童非常嚴厲,曾用打火機燒男童的手掌,致男童非常怕他。二○○六年九月,男童小學三年級時第一次被性侵,后來繼父陸續(xù)在廚房或浴室對男童性侵,并恫嚇男童:“如果講出去,就要殺你媽、哥哥!
大男童一歲的哥哥作證,稱弟弟一直被性侵到五年級,但是兄弟二人都怕得不敢講。
二○○八年,男童母親帶兄弟去一名女性友人家玩,阿姨問他們過得好不好,兄弟哇一聲哭出來,弟弟才說繼父一周至少對他性侵一次,其母得知后,為兒子房間加鎖,并暗示丈夫她已知情,但因她已另生二女,經(jīng)濟仰賴丈夫,不敢報警。直到去年八月警方婦幼隊到學校訪視,男童才說出此事。
男童告訴法官“我不敢說不要”、“他恐嚇我不能跟媽媽說不然會對他們不利”、“他叫我,我心里不愿意,又不得不走過去”,法官認為,男童不敢反抗,縱使沒有明白說“不要”,也是被迫屈從,不采信繼父辯稱沒有違反男童意愿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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