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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性侵6歲女童獲輕判 15萬網友聲討要法官停職

2010年08月25日 11:39 來源:中國新聞網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臺灣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一審法官卻因“女童沒強烈反抗”而做出輕判,網友在網上連署表達憤怒。圖片來源:臺灣《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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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25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法官爭議判決,引發(fā)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臺灣一名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xiāng)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網上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15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xiāng)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后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佩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fā)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并非十分穩(wěn)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絡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本月16日還在網上發(fā)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回響;截至24日晚為止,連署人數(shù)超過14萬9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有網友留言說,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考試考到腦袋燒掉?”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fā)生關系,此案并無證據(jù)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jù)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jù)相關條文判決,已是“準強奸罪”,并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并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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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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