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歷來被視為社會公器,我國憲法也規(guī)定,人民群眾有通過新聞工具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和自由。然而,記者仇子明現(xiàn)因報道凱恩股份被全國通緝、相關爆料人已被抓捕,其背后隱藏的問責怪圈更令世人驚詫——被記者認定涉嫌多項違法違規(guī)運作的上市公司、被上市公司和屬地公安機關認定涉嫌有損害公司商業(yè)信譽罪的記者、被公眾輿論認定涉嫌濫用公權力顛倒是非的屬地公安機關。眾目睽睽之下,究竟誰在玷污社會公器?
28日上午,一則震撼中國新聞界的信息在圈內迅速彌漫——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經偵大隊23日已簽發(fā)了針對《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的全國通緝令,目前仇子明雖已藏身于安全之處,但為其爆料的杭州某公司財務總監(jiān)已被抓捕。當日,該消息引發(fā)社會極大關注。
系列報道引發(fā)公司不滿
事件最早可追溯至5月上旬,仇子明得到新聞線索,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凱恩集團改制過程中,涉嫌侵吞國資、侵占國有土地、將上市公司資產洗錢至個人腰包。
后據(jù)凱恩股份公告,公司當時已就有人利用網絡媒體對公司和凱恩集團進行惡意誹謗、誣陷的違法犯罪行為,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遂昌縣公安局已于20日正式立案偵查。
其后至6月5日,仇子明采寫報道《凱恩股份偷天換日謎團》,直斥凱恩股份在過去的改制、土地轉讓以及上市公司資產轉讓中存在問題,涉嫌國有資產流失。
22日,再次采寫報道《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lián)交易》痛批凱恩股份在對凱豐紙業(yè)的收購以及另外兩宗對浙江亨寶德紙業(yè)的收購行為中,均存關聯(lián)交易非關聯(lián)化嫌疑。此后,仇子明還通過經濟觀察網繼續(xù)刊發(fā)追蹤報道。
值得注意的是,與之相應,凱恩股份僅就第一篇報道進行了澄清,稱收購凱豐紙業(yè)“履行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并稱遂昌縣政府未對凱恩集團改制有“任何異議”。其后,便再無任何澄清。
如今,記者已無法撥通仇子明電話,且據(jù)多位與仇子明聯(lián)絡甚密的朋友回憶,正是從昨日開始其手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tài)。同時,記者也無法與凱恩股份董秘取得聯(lián)絡,其手機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tài)。
罪名認定及通緝令簽署
或存諸多不妥之處
目前且不論是非曲直,僅從程序上看,凱恩及遂昌公安局的行為從罪名認定到簽署通緝令或存諸多不妥之處。
首先,據(jù)刑法221條,所謂損害商業(yè)信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同時,所謂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與真實情況不符、對競爭對手不利的事實。由此,仇子明報道凱恩股份是否屬于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是否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目前也沒有見到凱恩及遂昌公安局提供相應證據(jù)。
其次,對于公安部門發(fā)布全國通緝令,據(jù)查應具備三個條件: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該人符合逮捕條件;該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同時,“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才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
“第一篇報道刊出后至今,凱恩方面除危機公關外并沒有主動與我們進行過溝通,當?shù)毓矙C關也沒有找我們就報道的真實性及報道者的目的和動機進行過調查!薄督洕^察報》副總編輯文釗昨夜對記者表示,“我們僅獲悉浙江省公安廳今晚已趕赴遂昌對此事進行調查。”
同時,國內著名公共利益維權者、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問天律所周澤律師昨晚發(fā)布了關于記者仇子明被通緝的法律意見書。周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結論:“公安機關對仇子明的通緝是違法的,理應予以糾正!
對此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喻國明昨日也表示,針對損害企業(yè)信譽罪,最高法院應出臺一個司法解釋,對于媒體及媒體從業(yè)人員觸犯法律的邊界線做一個清晰厘定。
相比仇子明仍較“安全”的現(xiàn)狀,爆料者——杭州某公司財務總監(jiān)的境況或更值得關注。昨日有媒體稱,該爆料者已于近日被抓捕。有關人士認為,中國舉報人、證人保護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或更應引起各界注意。記者 郭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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