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安徽籍上訪女子李蕊蕊于聚源賓館被強奸一案,在市二中院終審宣判。針對檢方抗訴意見,該院指出一審判決確實在援引法條方面出現(xiàn)錯誤,但鑒于對實體判決不產(chǎn)生實質(zhì)影響,直接糾正。據(jù)此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強奸犯徐建終審獲刑8年。
二中院在判決中查明,一審法院認定徐建強奸李蕊蕊,并給李造成一定經(jīng)濟損失的事實是正確的。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對于檢方的抗訴意見、徐建的上訴意見以及李蕊蕊關于民事部分的上訴意見,判決均未采納。據(jù)此,被當眾強奸的李蕊蕊獲得2300.9元賠償。
對于徐建稱自己不是在公共場所強奸及自己系犯罪中止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與事實和證據(jù)不符,不予采納和支持。對于李蕊蕊的律師李瑩提出的民事賠償部分的上訴意見,法院認為,李蕊蕊要求賠償?shù)男睦碇委熧M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并非物質(zhì)損失,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之內(nèi),無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院最終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徐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檢方意見
-案件爭議聚焦
當眾強奸應重判
豐臺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和市檢二分院的審查意見,均認為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對徐建量刑畸輕。
豐臺檢察院指出,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應依法認定其屬于強奸罪的情節(jié)加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判罰;其行為社會危害性嚴重,并非因積極悔罪而自首,而是在輿論壓力下被迫自首,依法不應減輕處罰。
>>終審判決
自動投案可輕罰
徐建犯罪以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一審法院考慮徐建系自首并結合具體案情,對徐建依法減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對檢方的抗訴理由和審查意見,法院均不予支持。
不過,一審法院確實在援引法條方面出現(xiàn)錯誤,但鑒于對實體判決不產(chǎn)生實質(zhì)影響,法院直接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jù)
兩審判決有變化
一審判決時,豐臺法院引用的是《刑法》236條第1款對徐建進行判罰,該條款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抗訴時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按《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即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二中院的終審判決,糾正一審判決錯誤,依照的是《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
-案情回放
去年8月3日晚,安徽阜陽界首市的李蕊蕊進京上訪時,被界首市駐京辦相關負責人帶至河南省桐柏縣駐京信訪工作聯(lián)絡處所租用的豐臺區(qū)聚源賓館房間。次日凌晨2時許,在多名人員在屋內(nèi)住宿的情況下,李蕊蕊遭桐柏縣駐京辦聘請的看管人員徐建暴力強奸。8月11日,徐建在原籍向警方投案。
去年12月11日,豐臺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徐建有期徒刑8年,賠償李蕊蕊2300.9元損失。宣判后,徐建和李蕊蕊提起上訴,豐臺檢察院亦于12月18日提起抗訴,指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徐建量刑畸輕。
后李蕊蕊嫁給一名同鄉(xiāng),男方并不知道她受辱一事。(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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