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我不知道是誰弄的
昨天下午4時30分左右,記者再次路過“花園酒店”時,發(fā)現(xiàn)3根旗桿上的旗幟都已經(jīng)不見了。
據(jù)曹金龍介紹,他們接到記者的情況反映后,立即前去酒店查看,發(fā)現(xiàn)酒店外果然將國旗降為半旗。
“私人住所連國旗都不能隨便升掛,怎么能降半旗?”曹金龍表示,他們當即讓嚴某將國旗取下,并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八f,是降其他兩面旗子的時候把國旗也降下來了,他可能是國旗意識比較淡薄吧。”曹金龍說道。
昨晚7時20分左右,記者聯(lián)系上了嚴某。嚴某說,他不知道降旗一事。
在記者的追問下,嚴某又改口說,現(xiàn)在旗桿上沒有旗幟,并聲稱“不知道是誰弄的!彪S后就掛掉了電話。
隨后,記者再次撥通其電話,電話一直處于占線狀態(tài)。
律師
此舉觸犯《國旗法》
國旗被降成半旗是否涉嫌違法?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的郭愛律師。郭愛表示,如果嚴某是下半旗為其亡母志哀,雖然能看出其孝心可敬,但其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我國的《國旗法》。
據(jù)郭愛介紹,根據(jù)《國旗法》規(guī)定,私人住宅地方不得升掛國旗。對于下半旗志哀,《國旗法》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而且《國旗法》第十八條更加明確地指出國旗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對于私自下半旗志哀,郭愛表示,國家法律并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但是其行為本身的違法是毋庸置疑的。
郭愛指出,出現(xiàn)私人下半旗志哀的情況,政府部門應立即前去制止并作出處理。(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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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yè)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發(fā)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guī)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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