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江寧“630”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在南京市中院一審宣判,肇事者張明寶被判無期,剝奪政治權力終生。 中新社發(fā) 徐高純 攝
造成5死4傷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12月23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明寶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中國新聞網12月23日)
其實,這一判決根本沒有什么懸念。只要稍稍留意前不久廣東省高院和四川省高院對黎景全和孫偉銘作出的無期徒刑的判決,大體就知道法院將對張明寶作出怎樣的判決。因為前兩起案件與本案情形基本相同,而前兩個案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認可,這個案件的判決當然也會遵循同樣的原則。
法院之所以不判處黎景全和孫偉銘死刑,而判處無期徒刑,是因為,法院認為,“二人均系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被告人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那么,張明寶案也具有以上從輕或者減輕的理由,并且事后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從維護法治統(tǒng)一的角度看,南京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也是在情理之中。
不過,許多網民并不這么看,一部分網民認為因為他是富人所以領到了一張免死牌,這當然沒有事實根據(jù)。但相當多網民則擔心,對產生了如此嚴重后果的醉駕案不判處死刑,會不會讓更多人產生僥幸心理,從而帶來更大的交通隱患。顯然,我們不能單從行為產生的后果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否則,大量的過失犯罪,死亡的人數(shù)遠遠超過5人,那么是不是都該判處死刑?對于醉駕引發(fā)的嚴重事件,是否都應當領到免死牌,值得斟酌。
醉駕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屬于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在主觀惡性上比直接故意更弱。比如孫偉銘、張明寶等人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與1982年姚錦云駕車在天安門廣場故意撞死5人、撞傷19人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相比,主觀惡性就更弱。但是,對于間接故意,刑法上并沒有規(guī)定不能判處死刑,比如那些在平時多次違章、無證駕車,事后認罪態(tài)度不好,賠償不到位,沒有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等等,是否也可以考慮從重處罰?
再一個,即使是同樣屬于醉駕引發(fā)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主觀惡性上其實還是有些不同。比如,駕駛人的醉酒程度是不同的,有些人深度醉酒,是在意識很不清楚下連環(huán)撞人;有些人是淺醉酒,在意識尚比較清楚的情況下,為了逃避責任而連環(huán)撞人,后者主觀惡性就更強。再有,有的駕駛人在醉酒駕車撞死人后被攔下來,繼續(xù)駕車又被攔下來,但他仍然不聽勸阻,再次駕車撞死人,比如發(fā)生在黑龍江省雞西市的“路虎撞人案”,車主是因為在軋傷一行人被攔下的情形下,向后倒車,又撞到車后一名圍觀群眾,隨后車輛又向前駛出10米左右,撞上圍觀人群,導致2人死亡,10余人受傷。這種一而再再而三的行為,主觀惡性就比較大。對于那些主觀惡性比較大的醉駕事件,也是否可以考慮從重處罰?(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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