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律師稱,許珊本來都掛斷電話,而警方人員又用短信誘惑,并謊稱是阿迪達斯副店長。這才讓許珊的男朋友萌生醋意,認為李某有錢最后產生搶劫的念頭!耙苍S沒有警方的一再誘惑,第二起犯罪指控就不會發(fā)生!甭蓭熣f。
該律師認為,在本案“誘惑偵查”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警方不但沒有采用適宜未成年人的方式,反而粗暴簡單地使用這種手段獲得證據,顯然與法律規(guī)定相違背。這個案件中所謂的“搶劫”都在警方控制范圍內,所謂的“受害人”的人身也不會受到侵害。最終結果是加重了對被告人罪行的指控。事實上,借鑒各國的實踐經驗看,這種“誘惑偵查”的對象均嚴格限制對未成年人使用。因此,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fā),該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應予以認定。
- 業(yè)內觀點
“誘惑偵查”不應定性“未遂”
昨日,北京一名從事偵查工作十多年的偵查員認為,網絡犯罪的案件中,偵查員往往只知道對方網名、網號,不知道對方是誰。如果受害人指出該網號就是嫌疑人的,聊天記錄等證據確鑿,警方會使用本案中的手段抓捕。
即使知道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和其所屬學校,警方也會優(yōu)選上述手段,“到校直接抓捕會產生不好的影響,也會涉及學校的責任等!
但他認為,如果這一抓捕過程被法律部門定性為“未遂”的案件進行起訴,的確有些站不住腳。他說,為了讓嫌疑人出面,約見的言語中難免會“誘導犯罪”。因此,這只能作為抓捕過程提交,不應該當做證據而起訴。
- 專家說法
“釣魚”需謹慎 警方可免責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師毛立新稱,誘惑偵查一種是機會提供型,嫌疑人有犯罪意圖,警方提供機會,對其進行偵查,這是允許的。另一種是犯意誘發(fā)型。假設嫌疑人不想買毒品,警察一再糾纏誘惑導致嫌疑人犯罪。完全可以作為無罪或罪輕抗辯的理由。
我國對于誘惑偵查的適用范圍、對象、審批程序等沒有嚴格的規(guī)定,但學界一致認為,用在未成年人身上需要嚴格謹慎。
本案中嫌疑人有沒有犯罪意圖是關鍵點,若警方的確是電話、短信反復誘惑,嫌疑人由最早不想出來,到最后產生搶劫意圖,警方偵查就屬于犯意誘發(fā)型,不該成為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馬登民則認為,本案中假如許珊等人已經產生了搶劫意圖,警方使用上述偵查方式可以免責。 (記者朱燕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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