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義烏12月3日電 (見習記者 董齊) 談戀愛過程中和女友因瑣事屢發(fā)爭執(zhí),在浙江義烏打工的史海宇一氣之下打算縱火和女友同歸于盡,結果將女友及其母親燒成重傷。近日,史海宇為自己的沖動付出了代價,義烏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剝奪政治權利2年。
據了解,史海宇是安徽懷遠縣人,不久前來義烏打工。2009年1月底通過姐姐他認識了女友傅某,但在戀愛過程中兩人經常因為一些瑣碎的事情發(fā)生爭吵。2009年3月30日兩人最終分手,但分手前傅某因一次爭執(zhí)打傷了史海宇的左眼,史海宇因此回老家花了1萬多元才把眼睛看好。2009年5月1日,史海宇回到義烏,之后曾多次前往傅某家中想“續(xù)緣”。但讓他氣憤的是女友連理都不理他,其中有一次更是被其所在村的護村隊員打了一頓。為此,積怨已深的他有了與傅某同歸于盡的想法。
5月6日下午,史海宇到一家油漆店購買了6瓶松香水,準備放火燒死傅某。第二天,他將松香水倒入塑料袋內便拎到了女友村莊附近。在一處桔田睡到次日凌晨0時30分后,史海宇帶上松香水來到傅某家樓下。通過一樓通道里的一架木梯他爬窗來到二樓,踢門進入了傅某和母親、妹妹的共同臥室。進入室內后史海宇將松香水扔在地上,手持打火機叫傅某不要跑,并大喊“我要與你同歸于盡”。 傅某母親見狀立即去奪打火機,慌亂中傅某跑出房間叫醒了睡在隔壁的父親并下樓向鄰居求救。護村隊員接到求救趕到制止時,史海宇突然點燃了松香水。身上著火的史海宇疼痛難忍,于是跳出窗外,被趕來的群眾當場抓獲。
后經鑒定,傅某及其母親被燒成重傷,其父親、妹妹以及妹妹的女兒均被燒成輕微傷。
義烏法院審理后認為,史海宇為達到殺害傅某的目的,故意放火,致二人重傷、三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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