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4日的一紙判決,讓張劍走出了他已待了400多天的本溪市看守所,重獲人身自由。
10天的上訴期風平浪靜,公訴機關和被告人所在方都保持了沉默。備受輿論關注的張劍殺人案件,就此“妥善”落幕。10月8日上午,張劍和母親白艷嬌趕到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向為他們代理此案的律師當面道謝。
在一群不速之客多次強行拆遷的背景下,當自己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入室毆打,家人也受到威脅時,張劍拔出了水果刀……
在部分法律界人士看來,張劍殺人犯罪但未抵命,是我國新時期拆遷糾紛中出現(xiàn)的首例判決。該案向社會釋放出積極信號,可成為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私權的典型案例。
但住宅防衛(wèi)權是否無限,在法律界仍存在爭議。
人在家里坐,禍從天上來
張劍沖出家門,一口氣跑進了平頂山的林子里。他當時還不知道自己是否殺死了人,他無法判斷他的刀刺在了行兇者的哪個部位。他只記得那張面孔和他的年齡相仿。當時是2008年5月14日上午8時左右。張劍離開之后,家里的房子便被夷為平地。
一大早在家里好端端地坐著,生性文弱的張劍無論如何也沒想到會惹來這場無妄之災。迎接他的,是一個月提心吊膽、東躲西藏的日子。
張劍是本溪市明山區(qū)東興街道辦事處長青社區(qū)22組居民,28歲,失業(yè)。他所在的社區(qū),是本溪城區(qū)最后一片大型棚戶區(qū)。2005年4月,本溪市政府下發(fā)通知,把長青社區(qū)列為該市采煤沉陷區(qū)治理擇址建設用地,要求居民限時騰空房屋。這片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通過商業(yè)開發(fā)的模式進行:本溪市華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華廈公司”)獲取了長青社區(qū)所在大片土地的開發(fā)權,蓋起了名為“山水人家”的豪華別墅群。
包括張劍家在內的15戶長青社區(qū)居民成了“釘子戶”。他們認為在自己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蓋起的是天價別墅,并非公共事業(yè),要求得到一筆合理補償。
談不攏,可以通過合法程序強制拆遷,但華廈公司走的不是這條路。
2007年至2008年,華廈公司員工多次帶人找這些“釘子戶”的麻煩。盡管本溪市政府拆遷辦2006年就明令禁止其非法拆遷,但華廈公司的員工并沒有對“釘子戶”們收手,他們依然打人、砸東西、強行扒房。張劍那一刀,就發(fā)生在家人被一群不速之客圍攻的情形之下。
兒子拿刀捅人逃跑后,白艷嬌打聽得知,被刺中小腹的拆遷人員叫趙君,受雇于華廈公司。半個月后,她在遼陽找到了兒子,并帶去趙君已經(jīng)死在醫(yī)院的消息。
2008年6月16日,在律師和母親的陪同下,張劍到北京市宣武區(qū)陶然亭派出所投案自首。
“補充偵查”用了4個月
2009年3月9日,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對張劍提起公訴。
起訴書稱:“2008年5月14日9時許,被告人張劍在本溪市明山區(qū)天門路長青社區(qū)的家中,與前來解決動遷事宜的本溪市華夏(原文如此,應為“華廈”——記者注)集團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廝打。在廝打中,張劍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工作人員(被害人,男,28歲)胸部、腹部連刺數(shù)刀!
3月底,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為張劍做代理的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認為,張劍的刺殺發(fā)生在暴力侵害、并有可能繼續(xù)面臨暴力侵害的情況下,他是為保護私人財產(chǎn)免受破壞和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的自力救濟行動,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應免于刑事處罰。
面對律師的辯護,檢察官當庭發(fā)表“山水人家”項目是重點工程,是“惠民”工程,要求被拆遷人不要“漫天要價”的意見時,引起旁聽席上一片議論聲。
4月初的一天中午,王令接到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員的電話,說本溪市有關領導對該案比較重視,決定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針對違法拆遷等問題進行補充偵查。相關法律規(guī)定,補充偵查法定時限為1個月,然而,張劍一案的“補充偵查”卻用了4個月。
8月20日,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庭審結束后,法官宣布擇日宣判。
9月4日,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5月14日上午8時許,王維臣、周孟財、趙君、矯鴻偉、王偉等華廈公司工作人員進入張志國家居室內,躺在炕上的張劍以為王維臣等人來強行拆房,起身讓妻子信艷抱孩子離開,信艷欲出屋時遭王維臣阻攔,張劍見狀下地穿鞋時被其余華廈公司工作人員摁住并施加毆打,張劍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趙君臀部、胸部、腹部等部位連刺數(shù)刀后逃離現(xiàn)場,王維臣隨后調用挖掘機將張志國家房屋全部拆除。”
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張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張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9月21日,記者在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采訪了該案的審判員李穎。她表示,張劍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jù)他的行為和現(xiàn)有證據(jù),法院認為當天張劍遭到毆打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但毆打并不是以剝奪其生命為最終目的。張劍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下,為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而刺死被害人,構成防衛(wèi)過當。鑒于他有自首行為,法院決定對他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且鑒于他本人的自身情況和表現(xiàn),法院認為判其緩刑不會對社會構成危害。
“我并不完全滿意,但能夠接受!9月21日,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王令表示,這一判決體現(xiàn)了本溪市中院在消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方面作出的努力。
據(jù)王令介紹,該院對張劍一案很重視,開庭時庭長和分管院長都認真旁聽了庭審。判決“雖然留有遺憾,卻已殊為不易”。他說,“法院承受了來自各方面的壓力”。
是否會成為中國的“亨利·史威特案”
在一家知名網(wǎng)站對該案的網(wǎng)民調查中,有7.5萬多人(占總投票人數(shù)93.20%)認為,刺死人的張劍無罪。
“盡管張劍當時已經(jīng)刺傷了趙君,但仍沒有效地阻止不法侵害行為的繼續(xù),張家的房屋最終被強拆了;诖,張劍的行為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睎|北大學文法學院講師趙進華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念平認為,華廈公司對長青社區(qū)“釘子戶”的拆遷屬于非法拆遷,張劍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現(xiàn)行刑法中對正當防衛(wèi)規(guī)定所作的修改補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適當放寬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條件,除原則性地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外,還對某些特定情況下的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作了特別規(guī)定。這就有利于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wèi)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震懾犯罪分子。因此,如果過于嚴格限制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就違背了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和本意。
在王令看來,這是新時期拆遷糾紛中殺人沒有抵命的首例案件,但其意義并不僅僅在于此,它至少在司法實踐層面有效破解了被拆遷戶自力救濟的方式和程度的司法難題,敲響了暴力拆遷者的警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也表示:“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把此案作為指導性案例!
“假如說1926年黑人亨利·史威特槍殺騷擾其住宅的白人一案,無罪判決一舉確立了美國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行使無限防衛(wèi)權的法律準則,我希望張劍案成為中國的‘亨利·史威特案’,奠定我國公民私權利法律保障的基礎。”王令說,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劍案的判決,是對法治精神的有效實踐,可成為我國保護公民私權法治進程中的里程碑。
但在一些學者看來,被張劍刺死的趙君也是一個受害者。人的生命是寶貴的,正當防衛(wèi)也應當有一定限度,殺人不宜提倡和鼓勵。住宅的無限防衛(wèi)權,并不符合我國國情——值得人們反思的是,張劍與趙君素不相識,平時都是“好人”,為什么會出現(xiàn)“好人殺好人”的現(xiàn)象。
如何避免悲劇再度發(fā)生
對于張劍一案中出現(xiàn)的本溪華廈公司強行拆遷行為,本溪市政府拆遷辦有關負責人明確指出,這是企業(yè)行為,政府也曾向該公司下發(fā)《關于立即停止違規(guī)拆遷的通知》。張劍一案的發(fā)生,說明華廈公司并沒有很好地執(zhí)行政府的法規(guī)政令。
9月21日下午,記者在本溪市政府拆遷辦了解到,該辦已經(jīng)起草了《關于禁止違規(guī)違法拆遷的緊急通告》,即將提請市政府通過。該《通告》將明確禁止非法拆遷,加大管理和處罰力度,并在諸多細節(jié)上進行了強調。
有網(wǎng)友稱,要從源頭上杜絕野蠻拆遷,除了要重申公民權利外,更重要的是救濟權利。這需要通過行政程序來規(guī)范權力,改變政績考核標準等,另一方面還需要司法機關的中立,使公眾權利在受到侵犯時,能夠從司法程序中獲得必要的救濟。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全國各地努力踐行科學發(fā)展觀的今天,被拆遷戶遭到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組織的毆打和非法暴力拆遷時,當?shù)卣畱M職盡責,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chǎn)權。 (宋廣輝 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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