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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職業(yè)打假人年收入超20萬 生存空間已相當有限 (2)
2009年10月09日 13:11 來源:荊楚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將規(guī)范職業(yè)打假人索賠行為

  近日,武昌區(qū)工商分局向經營者和消費者發(fā)布雙向消費提醒,維權索賠拒絕“私了”行為,消費投訴應依法維權,商家賠償應走正規(guī)渠道。

  武昌區(qū)工商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客觀上,職業(yè)打假人增加了企業(yè)違規(guī)經營的成本,對假冒偽劣有一定扼制作用,不過職業(yè)打假人知假買假不等同普通消費行為。

  根據目前接到多起投訴來看,“職業(yè)打假者”在購買假貨之后,通常優(yōu)先會選擇向商家提出“私了”的方式,提出高于所購假貨價格幾倍的索賠金額。而不少經營者為了避免麻煩,往往答應打假者索賠要求。據統(tǒng)計,武昌區(qū)接到此類糾紛的一多半均以經營者妥協(xié)“私了”而了結。

  武昌工商分局已經在全市率先通告各工商所,重視職業(yè)打假人現象,應加強行政指導服務,對“職業(yè)打假者”進行積極引導和幫助。此外,加強基層工商部門執(zhí)法檢查,減少企業(yè)違法行為的發(fā)生。“職業(yè)打假者”的申訴舉報主要包括兩種訴求:一是對經營者違反行為進行查處;二是對其購買的假貨實行“退一賠一”。為此,工商部門應嚴格按程序處理。

  工商部門建議消費者和商家,向工商部門投訴后,雙方應該按照法定規(guī)范進行處理,索賠過程中拒絕“私了”行為,避免滋生不良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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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打假

  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第一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guī)定,嘗試購假索賠,但受挫(8個月后獲賠)。

  10月,王海再次進京嘗試購假索賠,一周之內獲賠8000元。

  11月,在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的主持下,社會上開始了對“王,F象”的討論。

  12月,王海成為第一位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設立的“消費者打假獎”(獎金5000元)的獲得者。

  1996年12月,合作注冊成立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責任公司。

  1998年6月,美國總統(tǒng)克林頓訪華,稱王海為“中國消費者的保護者”。

  2002年至今,盡管爭議不斷,王海仍活躍在打假一線。

  職業(yè)打假何以再度興起

  ——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

  對于職業(yè)打假人再次成為熱門的現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應該鼓勵消費者“自力救濟”,監(jiān)管部門努力填補監(jiān)管漏洞。

  喬新生教授稱,職業(yè)打假人是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guī)定,通過購買假冒偽劣商品獲得報酬。這種行為所付出的成本和獲得的利益往往不對稱,成功率很低。如果行政部門采取行政手段干涉這種行為,這是“殺雞用牛刀”。職業(yè)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是否合法,目前在學術界還沒有定論。在這個時候,行政機關應當慎重介入。

  如果是公司雇傭他人知假買假,這其實是拉幫結伙,屬于集團化性質。這種以謀取利益為最終目的的行為,偏離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但是,如果是消費者個人因為上當受騙,一時氣不過,知假買假后,投訴商家獲得索賠,這樣不僅能為廣大消費者出口氣,也為自己挽回了損失,這樣何樂而不為呢?

  喬新生說,在當前商品交易市場比較混亂的情況下,應該鼓勵消費者“自力救濟”,讓違法企業(yè)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在實際操作中,很少看到虛假宣傳的企業(yè)受到嚴厲的處罰。也就是說,虛假宣傳給這些企業(yè)帶來的收益遠遠超過了他們面臨的風險。對這個問題來說,法律本身并沒有空白,但是執(zhí)行層面的確存在著漏洞。很顯然,正是這樣的漏洞給了職業(yè)打假人賺錢的機會。 (楚天都市報)(記者張樂克 通訊員陸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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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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