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戀愛期間,吳小姐居然和別的男子同居,其男友憤而告上法庭,要求吳小姐返還戀愛期間為其花費的13000元。記者今天獲悉,豐臺法院根據證據,判令吳小姐返還葛先生900元。
2008年3月,葛先生和吳小姐相識后相戀。葛先生稱二人相戀期間,他發(fā)現吳小姐還與別的男子戀愛同居,便與其終止戀愛關系。葛先生稱,兩人交往期間,他為吳小姐花費13000元。后葛先生向吳小姐索要上述錢款時,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并報警。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向受案派出所調取了相關筆錄。筆錄中記載,2009年6月9日,吳小姐書面承認花了葛先生的錢。庭審中,吳小姐只認可花了葛先生900元,葛先生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給吳小姐花錢的具體數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無法支持葛先生要求償還13000元的訴訟請求,僅以吳小姐在庭審中自認花費葛先生金錢的數額予以認定,F吳小姐同意償還900元,法院不持異議。(通訊員喬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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