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銷售9元錢的過期霉變食品,金堂縣趙鎮(zhèn)濱江路一食品店被“損一罰十”,向消費者賠償了90元。據了解,這是成都工商按照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處理的第一例食品消費糾紛案例。
5月31日晚上,金堂縣市民周倩在趙鎮(zhèn)濱江路一食品店購買了3元錢的面包,回家后立即放進了冰箱。6月1日早晨發(fā)現(xiàn)面包上已經長滿了黑灰色的霉斑。氣憤的周倩立即來到這個食品店,要求處理。營業(yè)員提出給周倩換一個同等價位的新鮮面包,遭到周倩拒絕。 “新的《食品安全法》早就有規(guī)定,‘損一罰十’。”周倩說,金堂工商和其他部門之前一直在宣傳《食品安全法》,所以有這個印象。
正和營業(yè)員僵持著,另一名在該食品店買了6元錢霉變面包的市民鄧廣秀也來到店里,要求加倍賠償,但同樣被營業(yè)員以老板不在為由拒絕了。兩人立即來到附近的園區(qū)工商所投訴。工商人員立即趕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該店經銷的早餐面包確實存在質量問題。
依照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工商人員要求店老板按商品10倍的價值分別向兩位投訴人賠償經濟損失30元和60元,同時因銷售過期變質食品,依法對其給予50元的處罰。
金堂縣工商局紀檢組孫組長提醒:消費者買到問題食品向商家索賠時,必須提供有效的購物憑證,因此在購買食品時要注意索要購物憑證,如發(fā)票、超市打印的小票等。(成都商報 肖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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