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一日電(記者 于立霄)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日審議《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向女性發(fā)送黃色短信、濫講黃段子、有肢體行為等行為被確定為“性騷擾”。
草案在第三十八條明文規(guī)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lián)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草案還對性騷擾的形式進行了界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jù)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實行性騷擾的行為。
近年來,“性騷擾”案例不斷激增,“性騷擾”現(xiàn)象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公共場合講黃色段子,用手機發(fā)送不堪入目的信息時有發(fā)生;公交車上、地鐵內、辦公室里、寫字樓內甚至電梯里,也曾發(fā)生過性騷擾事件。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辦公室袁芳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借鑒了外省市的經驗后,此次草案中在性騷擾問題上實現(xiàn)了突破和細化,擴大了性騷擾行為的禁止范圍,加大了對女性人身權利保護的力度。
二00五年十二月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墒菍τ凇靶则}擾”的行為特征沒有作出具體界定。袁芳表示,而此次頒布的草案更具有實用性,在實踐中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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