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蕭山4月16日電(記者 袁爽 實習(xí)生 趙曄嬌 通訊員 蕭法)為了償還近2千萬的高利貸,杭州蕭山一位老板顧某萌發(fā)了綁架老婆的舅舅剛(化名),從而敲詐勒索的念頭。在一家酒店的停車場,顧某和他的兩個幫手用黑T恤罩住了剛的頭,打算將他綁上停在一邊的面包車。所幸,在剛的劇烈反抗下,綁架未成功。近日,蕭山法院判一審判處顧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1.5萬元。
2005年3月至2008年6月間,顧某因投資等需要,以1-10分的高額月息作餌,向30多人借得2074.1萬元人民幣。拿到這筆錢后,顧某投資經(jīng)營了一家濾紙廠和一家服裝廠,因經(jīng)營虧損,最終造成1807.6萬巨額款項無法歸還。
2008年7月初,顧某因負債嚴重,產(chǎn)生了綁架剛,并且勒索2000萬元的念頭。他找到下屬王某,又通過王某,找到羅某、潘某,希望三人共同參與綁架,并承諾事成后分給三人好處費。
期間,在顧某的指示下,羅某、潘某購買了膠帶、帽子、眼鏡等作案工具。在多次跟蹤之后,四人掌握了剛的活動規(guī)律。在這個過程中,王某因害怕借故離開。
2008年7月21日晚上7點左右,顧某等三人駕駛著面包車,跟蹤剛的保時捷來到蕭山一家酒店的停車場,并在旁邊守候。一個多小時后,當(dāng)剛打開車門準(zhǔn)備駕車離開的時候,潘某和羅某用黑T恤罩住他的頭,打算將他綁上面包車。所幸,在剛的劇烈反抗之下,綁架未成功,三人立即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剛受了輕微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顧某四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綁架罪。此外,顧某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的規(guī)定,未經(jīng)銀監(jiān)委批準(zhǔn),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因此,蕭山法院以綁架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罪并罰,決定判處顧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1.5萬元;以綁架罪判處羅某、潘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到三年不等,罰金7000元到5000元不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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