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郭萬春等20名被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進行了二審宣判,至此,這起漢中首例黑社會性質犯罪案塵埃落定。
郭萬春涉黑案,時間跨度長,受害群眾近萬人,系我省涉黑大案之一。2008年8月19日,南鄭縣法院接受漢中中院指定管轄,一審判決郭萬春以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三十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103萬元;對被告人徐麗霞、徐小軍、殷靜、張建國等骨干分子數(shù)罪并罰,分別決定執(zhí)行十五年、十四年、十年六個月等有期徒刑,并被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對悔罪較好,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被告人楊義忠、楊會玲等適用緩刑。沒收作案工具,追繳組織犯罪聚斂的全部財物及其收益。一審宣判后,郭萬春等7人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漢中中院二審查明,該組織骨干成員固定,有明確的紀律約束,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合同詐騙、高利放貸、賭博和高利轉貸,是支持該組織活動的經濟來源和支柱;威脅毆打求職退費群眾,是該組織的主要行為;致使數(shù)千群眾上當受騙,涉案金額特別巨大。郭萬春領導的組織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
漢中中院認為,原審判決對原審各被告人的定罪準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予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 張 婭 記者 李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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