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寧波3月6日電(何蔣勇)今天上午10時,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對楊某等三人在全國利用征婚廣告形式詐騙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楊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被告人王某、劉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六個月,均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經(jīng)審查,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間,被告人楊某同他人(另案處理)多次使用偽造的身份證、離婚證等證件在全國各地報刊登記征婚廣告,在與應婚者聯(lián)系并取得對方信任后,便編造過生日需買禮品、貨物被海關查扣交罰款、見面需買機票等事由,共騙取他人錢財434192元,與被告人王某、劉某同他人騙取148722元。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與其侄媳、被告人楊某和劉某共同利用婚介形式在南昌進行詐騙。三被告人在深圳“大哥”的指示下,偽造身份證、銀行卡、離婚證件等,在寧波等地的數(shù)十家報刊媒體刊登了虛假的征婚廣告,在與應婚者聯(lián)系并取得對方信任后,便編造過生日需買禮品,貨物被海關查扣交罰款、見面需買機票等事由,共騙取他人錢財148722元。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王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楊某詐騙388492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
同時,被告人王某、劉某詐騙148722元,屬數(shù)額巨大。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的親屬代為被告人王某退賠13410元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預謀,分工協(xié)作,共同分贓,雖然地位作用有所不同,但不宜區(qū)分主從犯,公訴機關就此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劉某系從犯的指控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楊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被告人王某、劉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六個月,均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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