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審議通過,將于6月1日施行。這部地方立法令人關注之處是對網絡“人肉搜索”現象明確禁止。其中強調,未經允許,擅自散布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對發(fā)布者、傳播者等違法行為人,依據程度可給予最多罰款5000元、半年內禁止上網或停機,以及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聯網資格的處罰。(相關報道:江蘇徐州立法禁人肉搜索 情節(jié)嚴重半年禁止上網)
由于目下“人肉搜索”風頭正盛,甚至入選剛剛發(fā)布的“2008年度中國主流媒體社會生活類十大流行語”,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做法立即引來了網絡熱議。
就這一立法的取向看,它強調網絡信息世界個人隱私同樣受法律保護,不因網絡的匿名性待征而折損。由于我國法律對何為隱私、隱私權的范圍、隱私的保護方式等方面都處理模糊,徐州的地方立法因之顯出與時俱進的特性。在保護隱私的法律精神下匡正“人肉搜索”可能帶來的個人權益侵犯,這無疑是符合法律精神和私權保護的立法取向。
盡管從“人肉搜索”的成長歷程看,先后有“高跟鞋美女虐貓”、“銅須門”婚外情事件、姜巖死亡博客事件、周正龍虎照事件、海事官員猥褻女童事件、南京官員天價香煙事件等諸多歷練,其中不乏契合公眾輿論監(jiān)督的典范之作,但“人肉搜索”這種非規(guī)范的信息搜集方式,一直都是“雙刃劍”。直至姜巖死亡博客事件引發(fā)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審結,法院判定用“人肉搜索”挖掘個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隱私信息,網站如不能及時刪除,將承擔侵權責任!叭巳馑阉鳌钡纳l(fā)漫游,最終步入了法律規(guī)范的視野之中。
然而,盡管接受法律規(guī)范是“人肉搜索”的必然趨勢,但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與其說是要表明立法保護網絡個人隱私之勢在必行,不如說是表明構建“人肉搜索”一類的公眾監(jiān)督渠道更加迫切。而這是事實上并不矛盾的兩個問題,完全可以分頭解決。一方面是私人領域的個人隱私權亟待保護,在私權保護意識仍屬虛弱的當下,以立法推進網絡平臺的私權保護,自然值得鼓勵;另一方面,是公共領域的信息公開亟待推進,在公共權力監(jiān)督仍不充分的當下,“人肉搜索反腐”展現的公眾監(jiān)督熱情,自然同樣彌足珍貴。
因此,“人肉搜索”存廢之爭的背后,實際上是公私領域兩個相關卻不同的議題。兩個原本獨立的論題,所以會由“人肉搜索”這樣的現象聚合發(fā)酵,其前提正是因為我國公私領域的信息立法存在歷史欠賬。
一方面,在個人隱私信息保護這樣的私權領域,我國迄今還沒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出臺,現行法律是通過名譽權涵蓋隱私權,來對其采取間接保護。另一方面,公共領域的信息公開近年雖有不少進展,但在涉及官員個人的財產申報制度等方面,一直未能有效建立起來。公眾要獲知公職人員的真實信息,履行公眾監(jiān)督之責,依然存在困難。這正是網絡“人肉搜索”成為公眾反腐手段的原因所在。
如此看來,徐州地方立法雖意不在限制公眾監(jiān)督,但“人肉搜索”遭遇的立法阻擊,很可能激起公眾對于輿論監(jiān)督與公共參與無力的擔憂。在未能建立有效的參與渠道,疏導公眾對于公共領域的監(jiān)督熱情之前,這種公眾的憂慮值得深思和理解。在此意義上,“人肉搜索”只是一個藥引,它所揭示的公私領域的重大論題,都有待更加精準的制度努力正視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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