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牡丹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犯史勇春經最高法院核準,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
史勇春捕前系牡丹江市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牡丹江市銀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史勇春糾集他人在牡丹江市多次實施暴力傷害,先后將多人打傷。九十年代后期至本世紀初,史勇春又網羅多名社會閑散人員,繼續(xù)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支等多種暴力性質的違法犯罪活動,還通過聚眾賭博、虛報注冊資本開設公司、偷稅等活動,聚斂錢財,逐漸形成了人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最高法院經復核認為,史勇春在較長時期內逐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直接故意實施或指使、授意他人實施傷害;以暴力和威脅方法搶劫財物;為索討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在經營過程中隱匿收入,偷逃應繳稅款且數額巨大;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經營典當業(yè)務過程中發(fā)放信用貸款;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等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偷稅罪、非法經營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在違法犯罪活動中,史勇春動輒傷害他人,致5人重傷、3人輕傷、1人輕微傷,其中1人嚴重殘疾,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還犯有其他多種罪行,人身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并予并罰。
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并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史勇春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其他27名同案犯也被分別判處相應刑罰。(劉曉波 記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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